瓷器數位化工作流程指南
Tags: 文物典藏 發表: 2007-12-10, 點閱: 32,345 , 加入收藏櫃 , 列印 , 轉寄
數位典藏的目的之一,是透過實體物件的數位化,讓台灣眾多的珍貴典藏品能在不傷及原件的情況下,展示於國人面前,達到研究、推廣與教育的目的。因此,秉持開放態度,將數位典藏的成果盡可能地公開散佈與分享,方能創造數位內容的最高價值。不過,為了避免數位化成果受到不肖人士的不當散佈、利用、竄改或據為己有,數位內容的原創者與提供者通常會希望保護自己的數位內容版權,因此,以下介紹保護數位內容的常見作法,分別是通行於商業界的數位版權管理(Digital Right Management; DRM)、數位浮水印,以及數位典藏聯合目錄採用的「創用CC授權」。
一、數位版權管理(DRM)
商業使用上,數位版權管理較常用在合法下載的影音檔案與電子圖書,著名例子有Amazon的電子書與蘋果電腦的iTunes音樂商店(iTunes Music Store)。以iTunes音樂商店為例,所有下載自該音樂商店的歌曲,因為採行特殊的保護技術,且蘋果電腦並未廣泛向其他硬體製造商開放授權,所以截至2006年底,使用者只能使用極有限的硬體,譬如該公司出品的iPod或是Motorola公司的少數手機來聽購自該音樂商店的音樂。DRM主要為保護內容提供者的權利,但種種使用上的限制,譬如要求使用需先取得特定軟體或硬體才能開啟檔案,或是不得複製超過一定數量的備份等,往往會降低使用者的使用意願,亦不利於流傳與利用,引起不少爭議。
二、數位浮水印
三、創用CC授權
創用CC授權提供了多種授權條款供版權擁有者選用,以符合台灣法律制度的台灣版創用CC授權為例,如果選擇以「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2.5台灣版」的授權條款,即表示如果有人想要使用該項受保護的數位內容,譬如把受創用CC授權條款保護的圖片加在自己創作的文字中作為插圖,就必須著明該圖片原版權擁有者的姓名,並採用相同的授權方式分享出去,但可自由使用於非商業用途,只有在使用於商業目的,才需另行向原版權擁有者取得授權。除了「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以外,其他可以選擇保留的權利還包括「禁止改作」,亦即使用者不得運用受保護創作進行衍生著作,闢如翻譯、編曲、改編小說等。
創用CC授權與數位版權管理(DRM)對於版權保護有不同看法,數位版權管理旨在保障版權擁有者的所有權利,因此對於檔案的讀取與散佈採取了嚴格的限制,是從限制使用的方向著手,而創用CC授權對使用者釋出了部分權利,假使版權擁有者並不在乎給許多人線上瀏覽或自由傳閱,只有在使用者想用於商業圖利時獲得合理的報酬,採用創用CC授權鼓勵他人瀏覽與使用,較有鼓勵文化的交流與創造的意味。
〈目錄〉
[22]故宮博物院,《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技術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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