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瓷器數位化工作流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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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數位內容保護

 

     數位典藏的目的之一,是透過實體物件的數位化,讓台灣眾多的珍貴典藏品能在不傷及原件的情況下,展示於國人面前,達到研究、推廣與教育的目的。因此,秉持開放態度,將數位典藏的成果盡可能地公開散佈與分享,方能創造數位內容的最高價值。不過,為了避免數位化成果受到不肖人士的不當散佈、利用、竄改或據為己有,數位內容的原創者與提供者通常會希望保護自己的數位內容版權,因此,以下介紹保護數位內容的常見作法,分別是通行於商業界的數位版權管理(Digital Right Management; DRM)、數位浮水印,以及數位典藏聯合目錄採用的「創用CC授權」。


一、
數位版權管理(DRM)
     數位版權管理主要是透過檔案加密的方式,為數位內容設定存取權限,並追蹤數位內容的使用情形,確保檔案的安全性,並維護數位內容原創者與提供者的權利。數位版權管理的應用可能有多種形式,譬如限制檔案被讀取、儲存、複製、轉寄與燒錄光碟的次數,或是需在特定時間內播放、以特定密碼開啟檔案、不得變更內容等等,有時還會限制使用者必須使用特定軟體或硬體才能開啟檔案。

     商業使用上,數位版權管理較常用在合法下載的影音檔案與電子圖書,著名例子有Amazon的電子書與蘋果電腦的iTunes音樂商店(iTunes Music Store)。以iTunes音樂商店為例,所有下載自該音樂商店的歌曲,因為採行特殊的保護技術,且蘋果電腦並未廣泛向其他硬體製造商開放授權,所以截至2006年底,使用者只能使用極有限的硬體,譬如該公司出品的iPod或是Motorola公司的少數手機來聽購自該音樂商店的音樂。DRM主要為保護內容提供者的權利,但種種使用上的限制,譬如要求使用需先取得特定軟體或硬體才能開啟檔案,或是不得複製超過一定數量的備份等,往往會降低使用者的使用意願,亦不利於流傳與利用,引起不少爭議。


二、數位浮水印

     數位浮水印指的是在數位文件植入代表智慧財產權資訊的技術,這些資訊譬如文件的原作者、版權擁有者的名稱、地址、商標等等,依照保護的檔案格式不同,數位浮水印可能是文字、靜態影像、動態影像、聲頻符號等,就像書畫名家習慣在作品上落款以宣告其作者身份一般。浮水印可以是明顯可見的,也可以是隱藏式的,只有植入浮水印的一方具有解開浮水印的方法。兩種浮水印各有優缺點,可視浮水印會破壞畫面的品質,如果造成畫面難以閱讀,反倒失去了原圖的價值,但因為肉眼即可辨視,亦具有較高的喝阻性。而隱藏式浮水印非肉眼可見,必須以特殊方式加以解讀與辨識,能夠保持畫面的呈現品質。
     數位浮水印是廣泛應用於各數位典藏計畫的內容保護技術,但是浮水印與任何加密技術一樣,都有被他人解開的風險,因此在製作浮水印時,需特別留意加密的品質。以故宮博物院為例,其採用的內容保護技術是將隱藏式資訊加入數位圖片中,而且採雙層加密方式,比一般傳統上採用單層加密更有保障。[22]


三、創用CC授權

     在網路上公開發表數位內容的創作者,一般都有與人分享的目的,創用CC授權提供了一種簡單且具法律效力的方式,讓創作者可以宣告數位創作物所允許的自由使用範圍,並保留部分權利。一方面保障版權擁有者所希望保留的權利,一方面向社會大眾釋出善意,鼓勵自由存取或創作衍生物。目前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的聯合目錄(catalog.ndap.org.tw),就是採用創用CC授權。

     創用CC授權提供了多種授權條款供版權擁有者選用,以符合台灣法律制度的台灣版創用CC授權為例,如果選擇以「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2.5台灣版」的授權條款,即表示如果有人想要使用該項受保護的數位內容,譬如把受創用CC授權條款保護的圖片加在自己創作的文字中作為插圖,就必須著明該圖片原版權擁有者的姓名,並採用相同的授權方式分享出去,但可自由使用於非商業用途,只有在使用於商業目的,才需另行向原版權擁有者取得授權。除了「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以外,其他可以選擇保留的權利還包括「禁止改作」,亦即使用者不得運用受保護創作進行衍生著作,闢如翻譯、編曲、改編小說等。

     創用CC授權是由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學院教授雷席格(Lawrence Lessig)為首,於2001年開始推動的計畫,並於2003年起發起iCommons計畫,由來自世界各地的在地合作單位將授權條款翻譯為多國語言,並依照在地的法律作調整,以適用於在地的法律,截至2006年11月底,已有36個國家與地區完成在地化,其中也包括台灣在內。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為本地的創用CC合作單位,只要到台灣地區的計畫網站(creativecommons.org.tw),從首頁「選擇授權條款」的標籤進入,依網頁指示選擇想要採行的授權方式,將系統產生的程式碼加入自己的網站上進行宣告,就可以為自己的創作物完成授權。

     創用CC授權與數位版權管理(DRM)對於版權保護有不同看法,數位版權管理旨在保障版權擁有者的所有權利,因此對於檔案的讀取與散佈採取了嚴格的限制,是從限制使用的方向著手,而創用CC授權對使用者釋出了部分權利,假使版權擁有者並不在乎給許多人線上瀏覽或自由傳閱,只有在使用者想用於商業圖利時獲得合理的報酬,採用創用CC授權鼓勵他人瀏覽與使用,較有鼓勵文化的交流與創造的意味。

目錄

 


 [22]故宮博物院,《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技術彙編》,

 http://www.ndap.org.tw/2_techreport/index.php?pid=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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