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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與印記數位化工作流程指南

Tags: none 發表: 2008-07-04, 點閱: 34,532 , 加入收藏櫃 , 列印 列印 , 轉寄 轉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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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專題討論

 

一、委外製作

印記委外部份,目前綜觀各機構現況,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傅斯年圖書館林妙樺表示,當初在還沒開發新系統 時,有針對「印記取圖模組」做過實驗,在將相同印記不同出處的圖像作比較,取出其品質能為代表影像的圖檔,過程中發現,取出印記後的過程有些不順利,例如 在修改圖檔與朱紅的階段較不經濟,通常一天下來頂多完成一至兩個印記,若依照工讀生一天八百元的人力成本,則一刻印記則為四百元,因此為能批次節省時間, 才委請廠商研發此系統。將實驗後針對印記取圖所需要的需求條列給廠商,開發類似影像處理系統及小畫家基礎功能。此系統可節省取圖時間,並可辨別印記原先的 朱紅顏色,系統並透過分析提出建議色彩,提升人工處理印記影像圖檔階段的經濟效益。

另外,廠商的適切性也是目前物件數位化過程中重要待挑戰的課題,由於多數機 構多考量一方面可節省人力,同時省去購買設備的成本支出,目前在掃描或攝影數位化程序多委外製作,因此廠商的選擇額外重要。以數位典藏善本古籍主題小組機 構委外經驗為例,在規格書中的廠商評選要點,包含建議書、簡報及答詢、軟硬體設備檢測等三大項,其中在建議書中流程規畫及達成目標可信度、工作團隊專業程 度、成本分析及相關專業承作實績等項目分別了解其目標契合度、總價及單價的計算方式、各作業流程的具體說明及回答、過去兩年內成承包案例數量、金額及結案 報告以資參考。最後軟硬體的設備檢測,包含實地操作數位影像掃描、檢驗與備份所使用的軟硬體設備。分別針對數位話不同流程評比,作為日後挑選廠商的重點依據。

 

 
二、數位內容保護機制
隨網際網路普及化,資訊共享所帶來的便利卻相對嚴重衝擊智財權,該如何在共 享的概念下,提出有效的數位內容保護機制,藉由保護數位內容創作者,避免非法散佈者或未經授權的使用者侵犯其權益。目前數位內容保護包含範圍相當廣泛,各 式多媒體包含文字、聲音、影像等再逐步數位化後,電子印刷品、數位音樂、數位圖片與數位圖像等都是需要保護的標的物。目前數位內容保護機制仍在發展中,包 含:加密技術、條件存取機制、數位浮水印、數位指紋及數位產權管理機制等技術,其技術皆有範疇及限制,須加以整合才能達到相輔相成。

 

(一)數位版權管理(DRM)

DRM技 術是一種控制電子檔案使用權的技術,主要是在一個電子檔案上加入有關版權的限制,例如:該檔案能播放的次數、是否可拷貝到另一台電腦、檔案過期日等,藉以 保護電子檔案的安全性。當播放器要解開這個檔案時,便會根據檔案上所記錄的版權限制來決定是否可以播放。該技術並適用於電腦上的音樂、影像、電子書等檔 案。Internet Data Center對DRM定義為[23]:「用於整合軟硬體的存取與管控機制,並將數位內容附與存取權限,在數位內容之生命周期內-從數位內容產生到廢止期間,不論其使用與複製途徑,可持續追蹤與管理數位內容之使用狀況,並提供完善保護數位資訊與權限之管理技術。也就是利用加密來作保護,當使用者取得解密金鑰時才可開啟檔案或進行儲存、列印、複製、轉寄等基本功能」。
系統的管理工具可分為「合法工具」、「技術工具」兩系統,前者由合法系統提供用來保護合法權利的一系列工具,後者為執行DRM 的工具。另外,在執行DRM同時需考量「標準」和「安全」的問題,也就是希望達到內容提供者與使用者之間的無縫化基礎,所謂無縫化是指權利表達標準化、信 任機制的基礎建設。標準化權利描述語言:Xrml、ODRL(Open Digital Rights Language)、XMCL(eXtensible Media Commerece Language)
1. 信任機制:權利語言需連結到信任機制才能完成交易認證,尤其以付費方面的DRM服務:E-learning、On line movie、MP3 download等,需搭費PKI機制與信任的基本架構才能完成。
2.目前已有許多廠商投入開發DRM系統,如微軟、Apple、RealPlayer、Glassbook、Softlock、InterTrust、ContentGuard..等。
 
(二)數位浮水印
一種可以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技術,將著作權資訊植入數位媒體的方式,能發生在非法使用時證明合法的持有者是誰,類似創作者為自己的作品落款或用印一般,目前Adobe就開發類似印章概念的數位印章機制。此技術通常是將具有代表性的圖騰(註冊商標、個人肖像)加到欲保護內容中,包含數位化的文字檔、動靜態影像、聲頻信號等。數位浮水印一般具有下列幾項特性:
1.主要用於版權控制(使用者、買賣方、專利/著作權)和身份確認。
2.版權擁有者加入浮水印,並能夠從資料中偵測出解出浮水印,用來作為版權控制,而浮水印辨識版權所有的証明。
3.只有加上浮水印的版權擁有者,有解出浮水印的方法。
另外,從植入數位浮水印外觀可分為「可視」、「不可視」兩類:
 
 
可視
不可視
意義
可直接在標的物上看見浮水
無法直接以肉眼察覺是否有直入浮水印
優點
有直接防止隨意非法使用數位內容的效果
具備浮水印保護機制,且不會破壞原有品質
 
缺點
浮水印破壞原有物件的品質
使用者無法以肉眼察覺,需在具信用的第三端,使用特殊解碼演算法將數位浮水印的資訊萃取出來進行驗證
 
在選擇浮水印技術的同時,須符合下列兩項基本要求:
1.在浮水印外觀上:對於看的見的浮水印,除非經過所有允許,否則自行除去將嚴重破壞媒體上信號的效果,反之對於看不見的浮水印須達到無法移除和修改等特性。

2.防衛機制:浮水印須具在任何攻擊或額外處理下應變的機制,通常包含有A/D或D/A轉換、過濾處理、壓縮、修剪和旋轉等等。也就是數位浮水印須具備強韌性,當數位媒體被竄改後,仍能正確的將浮水印機制擷取出來,以確保內容擁有者的權益。

 

 
三、智慧財產權
是指對所擁有的知識資本(Intellectual Capital)的專有權利[24], 其保護的內容主要可分為兩大類,一是產業財產權,像是發明、工業設計、商標等是屬於這一類,本文中所提及的內容則屬於另一類「著作權」的部分。我國的著作 權法,將著作分為「語言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 作」以及「電腦程式」[25]等,以此十類為基礎,另有「衍生著作」、「編輯著作」與「表演著作」等三類,著作權本身又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26]

 

 

四、數位典藏與著作者
就數位化計畫來說,關係到著作權法的有兩個部分,一是數位化的物件本身,另一則是數位化後的產物。印章是屬於「美術著作」,創作者在完成一個印章時即享有著作權的保護,藝術家享有永久的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在一般狀況下則保留在藝術家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的五十年[27]。所以在數位化之前,必須釐清那些物件是否還有著作權的疑慮,著作權人是否不明或不易尋找的情況,另外也需將擁有作品的所有權人分別清楚,以免數位化後,在圖檔使用上產生糾紛。
在著作權與所有權的問題解決後,數位化後的成果,便需思考如何保護自己的權 利,避免不肖者擅自使用。目前,各單位常見的作法是在數位檔案上加入「顯性浮水印」與「隱性浮水印」。「顯性浮水印」是將可以代表版權註記的文字或圖檔, 直接放在圖檔上,但這種方式,容易影響畫作內容的觀看,也容易被有心人士利用影像編輯軟體除去。「隱性浮水印」則是利用特殊軟體將代表版權註記的文字或圖 檔嵌入圖檔中,但在圖像上看不出任何其他的影像,既使有人將其非法使用、印刷、改作等,也可用軟體將嵌在圖檔中的浮水印記號讀取出來,便可確定是否遭非法 使用。

2003年,中央研究院資訊所與Creative Commons[28]合作,開始了台灣「創用CC」計畫[29]。 「創用 CC」授權條款以著作權法為基礎,適用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所有作品。「創用 CC」可選擇單位與個人所需的授權條款,於網路上標是採用「創用CC」的圖示,與授權內容聯結,這些授權內容便可要求他人依單位或個人指定的方式行使著作 權,例如「創用 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2.5 台灣」授權條款(圖十四),他人可重製、散布、展示這張圖像,但必需標示製作的單位或個人,不得用於商業性質,且不可改變、轉變或改作這張圖像。這樣的授 權方式,不但達到教育推廣的目的,也可保留自身著作的權利。

 

圖十四、創用 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2.5 台灣」授權條款

<目錄>


[25] 著作權法第五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印。
[26]著作人格權是指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則是指重製權、改作權、出租權、公開傳輸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展示權、公開口述權等等。一般所提到的著作權( Copyright )通常指著作財產權的部分。http://www.read.com.tw/web/hypage.cgi?HYPAGE=subject/sub_copyright.asp
[27] 著作權法第二款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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