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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林 彥宏 On 一月 23, 2008 @ 9:11 am In 智財權 | No Comments

* 可另行議價,只要雙方同意即可,商業授權沒有制式的定價規定。著作權法第47條是一種法定授權或付費的合理使用,著作財產權人在此僅享有報酬請求權,而沒有反對的權利,只有符合該條規定的教科書出版商,可以規定的報酬直接利用該著作,而無需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但若教科書出版商考量後續更有利潤的參考書編輯需求,願意付更高的價錢一併獲得權利人的授權,反而更有實益,自然也是不會有限制的。

* 著作權法第47條是處理權利限制的部分,屬於著作權中一種法定授權的形式,該條所稱的「教科用書」範圍嚴格,限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所使用,且屬於須經教育部審定的教科書,或是教育部自己所編定的教科書,不包括專科以上學校所使用的教授指定用書,或各學校自己編訂的通識性用書,也不包括所謂「參考書」。因此除非剛好符合這種情況,可引用著作權法第47條的主張。除此之外,其它人想要主張47條,其實是不符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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