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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josh On 一月 23, 2008 @ 9:46 am In 智財權 | No Comments

1. 我國加入WTO後採用回溯保護,故之前的日文剪報、著作同樣受著作權法保護,並依「國民待遇原則」判斷。剪報的著作權歸屬可分兩部分:一為報社或報社記者所有、二為讀者投稿。第一種情況,依國民待遇原則以公開發表後50年止,參考報紙的日期往後推50年計算。而讀者投稿的部分,若無授權,建議暫不公開。而圖書館依著作權法48條可重製、保存該資料,故可暫不公開而保存在圖書館內。

 

2. 在提出數位典藏計畫前,建議先釐清檔案資料的著作權問題,以免造成侵權。如果數位化單位是圖書館,尚可依著作權法48條進行重製、保存工作。若是其它單位,未經授權而進行數位化則不免造成侵權的情形。如果因此無法公開而不能結案,建議與國科會溝通,變更計畫結案方式。並且在計畫人員中,聘請具備智慧財產權背景的人員,方能讓計畫進行更為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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