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拓展台灣數位典藏 - http://content.teldap.tw/index -

Posted By josh On 一月 23, 2008 @ 9:49 am In 智財權 | No Comments

1. 著作權法原則上將著作權歸屬於創作者,但有例外,就是受雇或出資聘人完成著作的情形。模式標本館藏單位是否有權利授權使用,須視其是否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他有合法權利授權利用之人。

 

2. 館藏單位之所以認為,若要使用其館藏標本拍攝的照片,仍需要其同意,是因為館藏單位擁有標本的所有權,當館方同意拍攝時會附帶某些條件。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館方乃行使其所有權,而非著作權,故雙方在拍攝照片方面,應互相約定著作權如何行使。


Article printed from 拓展台灣數位典藏: http://content.teldap.tw/index

URL to article: http://content.teldap.tw/index/?p=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