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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josh On 一月 23, 2008 @ 9:53 am In 智財權 | No Comments

侵權人是在大陸的話,在實務上的確是難解的問題。不就政治立場,如果單純以台灣和中國大陸都是單獨的WTO會員國而言,在司法討論上我們先暫且當成兩個國家來處理:照國際私法的規定,如果民事糾紛發生在跨國境內,應該要在哪個地方提出告訴?譬如侵權人的行為地可能在中國大陸,但發生的結果是台灣的權利人受損害,如此兩邊都可以提出告訴。但提出告訴是否有用?如果在台灣告,在法院提起訴訟必須「送達」,亦即訴狀、開庭通知等都必須合法送達,能夠確實的送到當事人的手上,一路從台灣法院、海基會、海協會再送到大陸侵權人的手裡,這個成功的機會滿小的,光送達的這件事都無法解決,無法合法送達就不會有後面的訴訟程序。而若是在中國大陸提出告訴,對原告又是否有利,又是另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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