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1215智慧財產權工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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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民國95年12月15日(星期五) 10:00~16:30
地點: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文物館地下室
與會人數:45人
紀錄:蔡幸真、李姿穎
Session 1 著作權基本概念與管理體系概論:廣泛說明著作權法概念以及如何正確取得著作權
講師:戴豪君 先生(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中心綜合業務組組長)
提問一:新聞局提問:
(1)旅館房間的播映影片應該是屬公開播送,但如果是用VOD或MOD的方式,是否屬公開傳輸或公開播送?
(2)92年新增公開傳輸權,如需數位化92年以前的影片就拍好的影片,是否需重新向委外廠商取得公開傳輸權?如果該公司已倒閉,如何洽談授權費用?
(3)教科書業者希望以合理使用為由,利用新聞局拍攝的影片作為教材,大量壓製影片供教師使用,是否可以不同意?
答:
(1)如果是在網路、戲院或公開的單位透過MOD的方式播送,確實可能構成公開傳輸,但要看系統的設計。現在有的戲院與飯店有的是透過傳統的類比訊號在傳輸,有的是透過IPTV的方式去傳輸,如果是MOD或是IPTV,我們都認為是屬於公開傳輸的部份。
(2)應該是看當時的合約,如果全部的權利已移轉到你們身上,在我還沒看過合約前的初淺見解是,假設合約已約定新聞局為著作人,且取得所有權利,此時全面讓與並不會因為產生新的權利而回到原來的人。但還是要以合約為準。
(3)首先要釐清是合理使用還是加值運用,如果是加值運用,政府的資料庫可以採授權的方式允許民間使用,此案應從加值的合理使用來思考為宜,公務體系如果主張合理使用,可能招致圖利他人的問題,較不適合。此外,廠商使用合理使用是一個抗辯,而不是權利,他們不能以此來要求一定要提供給它做合理使用。
提問二:
(1)學校的畢業紀念冊,如果用典藏的方式做數位化,是否有版權或使用上的問題?
(2)圖書館的紙本書若數位化成電子書,其中也包括大量仍受著作權保護的書籍,如果限制在圖書館內的電子網路使用,會不會侵害著作權?
答:
(1)畢業紀念冊可能不涉及著作權保護的問題,而可能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因為畢業紀念冊裡面有許多同學的聯絡資料,如果要進行數位化,需考慮到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還有學校處理個人資料保護的辦法與規定。畢業紀念冊的著作權屬於誰的,嚴格來說是屬於集體著作,可能是當初的畢籌會,如果是委外做,可能關係到委外廠商的問題,那麼依照12條,可能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公司。
(2)現行著作權法並不允許圖書館把所有的書都重製並放在網路上,此情況目前要去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很小。
提問三:國史館提問:
(1)國史館收藏許多宋美齡女士的照片,其中包括公務與家庭的,如果我們將其數位化後,本單位是否有權利授權給他人使用?照片本身不是國史館拍攝,而是透過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經公務移轉自總統府取得。
(2)如果是家庭的照片,可能裡面會有其後代小時候的照片,否應徵詢其家人取得授權?
答:
(1)我對於細節無法了解得很清楚,此牽涉到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的問題,這部份我沒有碰過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2)隱私必須有合理的期待性,總統或許多政治人物的照片,即便是家居照,在發佈出來時可能沒有隱私的期待,所以此應該不會涉及隱私問題,而是文物的問題。究竟適用檔案管理的辦法或是著作權法的規定,由於這牽涉公領域,而非純粹私權的問題,公務檔案如何進行數位化,可能要詢問檔案管理局的意見,我現在無法馬上給你解答。
提問四:
(1)政府算不算法人?當政府所做或委託製作的著作,當政府取得著作人的權利,其著作人保護在什麼狀態?為何美國政府的國家檔案資料全數公開,不收取費用,影片也不收取任何費用?
答:
(1)政府算法人。但依據行政法,各個機關則不一定具備法人的資格。譬如幕僚單位可能沒有獨立對外行文等權利,其權利就回到其上一層的法人。
(2)第二個部份關係到政府資訊公開的規定,此會涉及到規費索取的問題,或是民眾去請求閱讀檔案。如果是政府委託去作一些譬如R&D的研發,可能牽涉到科學技術基本法的問題,此關係到政府補助R&D的回饋,如果是委外製作一些文宣海報,此屬於一般的智財權管理問題。這個問題很大,我把它切成這三個問題,每個層面會有不同的答案。
Session 2 數位典藏與智慧財產權說明
講師:劉靜怡 副教授(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律組)
無。
Session 3 創用CC授權機制:創用CC之概念與授權實務
講師:周文茵 小姐(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 創用CC小組)
提問一:新聞局提問
所謂非商業性的使用,比方說中華電信想要建置一個網站,採用BOT的方式經營。在網站內容中有許多非商業性的素材,可以免費使用。果說新聞局有許多影片,採用CC授權非商業性授權,能夠被中華電信拿去使用,放在非收費的部分嗎?請問這樣的行為能否算是非商業性使用?
答:
的確,創用CC在非商業性使用的部分,還有許多可討論的空間。雖然他將這個影片放在不收費的部分,沒有直接對使用者收取費用。但是,在網站經營方面或許有其它廣告收費的機制。如果就個案討論,它可能判定是個商業性的使用。因為,目前在非商業性授權的條款中,主要是針對直接的金錢報酬。而在實際使用中則會有各種不同的案例,針對這個例子尚無法有肯定的解答。
提問二:林業試驗所提問
在執行工作中拍攝許多有關植物等的照片,如果採用CC授權機制,公布在網站上。如果其它計畫的配合廠商,想要利用這些照片,撰寫企劃書去投標其它單位的計畫,或是將這些照片放在相關單位建置的網頁中。我想請問,是否林業試驗所將照片標示非商業性使用後,廠商就能夠自由的運用這些素材去投標、建置網站,他們是否需要向我們照會?
答:
首先,必須先釐清與廠商簽訂合約中著作權的關係,是共同著作的關係,還是著作權讓渡的關係。如是共同著作的關係,廠商要將照片拿去使用,仍須徴求貴單位的同意。如果乃著作權讓渡的關係,則著作權已經轉讓予林試所,廠商則無法自行做其它方面的運用。如果林試所方面擁有著作權,又將照片素材採用CC授權方式供一般大眾使用,則廠商或一般人都能自由使用,除非他的使用範圍已超過林試所賦予的權利,則必須先徴求林試所的同意。
提問三:林業試驗所提問
您好,我想請問照片採用CC授權非商業性使用,如果這些照片是林試所與A廠商合作執行計畫,乃共同著作的關系,故林試所授權他可以使用這些照片。但如果B廠商想將這些CC授權的照片,進行其它單位企劃書的投標或網站的建置,B廠商須要徴得林試所的同意嗎?
答:
是的,因為B廠商使用這些照片素材,進行相關單位企劃書的投標及網站建置,已經有商業性行為的使用,故須事先徴得林式所的同意,才可使用。
提問四:新聞局提問
如果新聞局的影片、照片等,採用CC授權非商業性使用公布在網站中。但廠商將這些素材使用於企劃書投標行為,如果廠商解釋只有投標但尚未確定得標,並不符合商業性使用行為。請問這個部分該如何解釋?
答:
這樣的問題可說是雙方認知的差異。例如:某些照片採用非商業性使用標籤,但有人將這些素材運用在設計中,投稿參加比算,這樣的行為已經超過非商業性使用的標準。因此,廠商將照片素材進行投標的動作,雖然還未有實值利益產生,但商業性使用的意圖相當明顯,建議廠商應徴得著作權擁用單位同意,已避免因認知差距而產生法律訴訟的問題。
提問五:李道明教授提問
關於CC授權的使用有使多延伸性的問題,會不會產生更多詢問電話或使用認知上的困擾?
答:
其實應該要看個別案例。有些使用者會將授權條款內容過度解釋,例如先前提到招標案的例子。而老師將素材使用在教學上的行為,或者一般使用者基於有趣、新鮮創意性的行為,都可較放心的使用。因此,對於CC授權條款如果想過度解釋,在使用上會產生較多的困擾。
提問六:李道明教授提問
最近數位典藏應用服務推廣分項計畫,舉辦商業設計比賽。許多的創意素材即來自原典藏單位的照片。是否認為因為是參與典藏單位所舉辦的比賽,可以自由使用典藏品的照片素材,皆未徴求原典藏單位同意而使用。像這樣的情況以後縱使採用CC授權條款,情況應該會更嚴重。如果將CC授權非商業性使用的範圍不包括參加有獎金的比賽,在使用者方面應該會產生許多困擾。
答:
是的,針對非商業性使用的範圍,在推出時即在國際上使生許多的討論,至今對於明確地非商業性使用定義,仍在討論之中。李老師提到在加值應用方面的使用,即使沒有CC授權條款,同樣不能任意使用需先徴著作權人同意。故在此方面CC的確未能提供許多協助。
提問七:李道明教授提問
對於參加國科會數位典藏的各單位,在第二期是否規定皆要採用CC授權?而放在聯合目錄上的素材,採共同宣告的方式,或是在各計畫的網頁上,也必須宣示CC授權。
答:
目前在聯合目錄上的素材,解析度並不高。且放在聯合目錄上的素材內容,才規定要CC授權,在原本計畫的網頁中則未規定。未來規劃就我所知乃根據不同物件而有不同的授權考量,並會陸續跟相關計畫作協商、討論。
Session 4 智慧財產權保護及爭議時之適當處理
講師:賴文智 先生(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提問一:新聞局提問
(1)請問一般在公播版的作業上,如果沒有設定使用範圍是否就可任意使用。例如新聞局發行的公播版紀錄片,如果在版權頁未說明限制使用場合,當使用者買回去後是否就可在任何公開的場合播映?
(2)例如雲門舞集在戶外地區公開表演,如果新聞局人員去拍攝其表演,請問這個著作權是屬於新聞局或雲門舞集?如果著作權屬於新聞局,可將影片放在新聞局網站上宣傳或是授權給其它單位使用嗎?
(3)新聞局出資與廠商合作拍攝影片,雙方契約約定為共同著作人,當新聞局想將影片授權其它單位使用時,是否仍需經過該共同著作人同意,方可授權。
答:
(1) 公播版影片原本就能對公播的地域範圍做限制。例如,學校購買公播版影片,限定只能在學校地址範圍內公開播放,一旦超過地址號碼則侵害影片所授予的公開上映權。所以新聞局要確定當初在製作此公播版影片時,是否限制其公開上映之地域範圍,如果有所限制則不可在任意公開場合播放。
(2) 雲門舞集的演出屬於戲劇、舞蹈類的著作,未經過雲門舞集同意自行錄製其表演內容,乃觸犯著作權法第三條有關重製的規定,明顯已經侵犯其著作權。當然新聞局本身即非權利人,自不會享有後續相關權利。因此,若想取得著作使用權,第一取得合法授權,第二才主張合理使用。但主張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較小,請儘量爭取合法授權。
(3) 與其它單位約定為共同著作權人,著作權共有時,依據著作權法40-1條規定:「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理論上要授權他人時,需經過共有財產權人同意。且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故如果遭到共有財產權人拒絕時,則察看其拒絕理由正當與否。一般建議儘量不要成為共有著作權人,可以選擇成為著作權擁有人。或者,非著作權人但取得對方正式授權,並於契約中明定授權範圍。如果規定著作財產權共有,則在契約中明定,各共有人能夠獨立授權他方使用。因此,為避免日後爭議及使用上的不便,於契約明定使用方式及授權內容,乃最保險的方法。
提問二:
目前從事西藏珍藏語音數位化工作,這些西藏語音的錄音檔當初是在美國錄製。依據美國的法規著作權消滅期間為「若干年」後,而我國規定為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若這個被錄音人已經死亡,而且並未取得其授權,請問應該依據美國或我國之規定,判別其著作權是否已經消滅?
答:
演講屬於語文著作,當演講內容被錄音後,其著作權乃歸屬於演講者。而這個部分涉及跨國保護的問題,演講者死亡後多少年,其著作權方可消滅。理論上,美國對於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為終生加上七十年。而我國則是終生加上五十年。這種情況已超出臺灣保護的年限,根據國民待遇原則,我方對於美國的國民相當於我國國民的保護。故,在臺灣我方只能給予終生加上五十年的待遇。第二面向,假使該著作在美國已不受著作權保護,即使臺灣的著作權法認定其受保護,仍不予保護。
提問三:林業試驗所提問
如受雇的計畫助理,依據計畫執行關係拍攝相關照片資料。著作人格權屬於助理個人,而著作財產權屬於雇用單位。若助理在離職後,這些照片資料,離職助理是否即擁有著作財產權,且能否再授權予其它單位使用?
答:
(1)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故計畫助理在到職時若有簽定相關著作權契約,則依據契約規定之。若未簽定則按11條所示,受雇人為著作權人。第11條第二項:「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故,若未有相關契約規定,助理離職後其相關著作財產權,仍歸屬於雇用人。
(2)因此,若未有簽定契約則按照法條規定,助理擁有著作人格權,而雇用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助理離職後自無法將著作財產權授權他方使用,但雇用單位在使用相關著作時,仍需尊重助理之著作人格權。
Session 5 交流討論
主持人:李道明 教授 (國立台北藝術大學)
與談人:賴文智 律師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陳曉慧 助理教授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周文茵 講師 (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 創用CC小組)
提問一:國家圖書館提問
詳見附件一。
賴文智律師回答:
詳見附件二。
陳曉慧教授回答:
資料庫的建置與國內學術傳播當然有密切關係,如果國內的學術研究能逐步採用CC授權或其它方式授權,而國內學生或研究人員能較放心的使用,國內學術文章引用的次數則會漸增。歷年來期刊數位化的問題,就是必須徵得原著作人授權,但經常面臨找不到著作權人的情況。可是面臨此種狀況,仍必須耐心的尋找著作權擁有人。在美國方面注意到此種狀況,開始在推行「孤兒著作」的法案,解決此種問題。
提問二:中華大學華岡博物館提問
詳見附件一。
賴文智律師回答:
詳見附件二。
提問三:台灣大鱗翅類模式標本與文獻數位典藏計畫提問
詳見附件一。
賴文智律師回答:
詳見附件二。
陳曉慧教授回答:
為何館藏單位認為,若要使用其館藏標本拍攝的照片,仍需要其同意。館藏單位擁有標本的所有權,當館方同意拍攝時會附帶某些條件。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館方乃行使其所有權,而非著作權。而某些藏品已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間,成為公共財。故雙方在拍攝照片方面,應互相約定著作權如何行使。所以,放上哪一方的浮水印就涉及到誰是著作權擁有者。而攝影著作如果不是一張完全沒有原創性的內容,在雙方未約定下其著作權是歸屬於攝影者,攝影照片受著作權保護。因此,如果未特別約定館藏單位為著作人,那麼則不需要放置其單位浮水印,但多會要求註明其標本典藏處。
賴文智律師回答:
數位典藏計畫要求物件照片必須要統一放上浮水印,因為個別單位的狀況不同,其實會有相當多的問題。以國家圖書館為例,並非是所有物品的著作權人,只是被授權可以利用此物品。但是在浮水印上宣示其擁有著作權,則造成相當的困擾。當時則調整國家圖書館著作權宣示方式,系統網站著作權屬於國家圖書館,而個別收錄著作則歸屬所有權人。因此,建議數典計畫辦公室,應彈性的調整在浮水印上的標示。
李道明教授回應:
其實浮水印的標示不一定即宣示其是著作權人,但一般會給大眾如此的印象。故這個部分,能否請聯合目錄協助提交計畫辦公室再行討論。
提問四: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提問
詳見附件一。
賴文智律師回答:
詳見附件二。
陳曉慧教授回答:
(1)著作權法第47條是處理權利限制的部分,屬於著作權中一種法定授權的形式,除非剛好符合這種情況,則可引用47條的主張,例如教科書業者。除此之外,其它人想要主張47條,其實是不符合規定。而授權書是否有一定的格式,在國內授權書方面應該注意,是否為專屬授權的約定,及授權的時間及地域約定的問題。雖然臺灣不大似乎地域性的問題並不明顯,但是若放在網路上則會是全球性的應用。因此,不論是授權者或取得授權者,都必須確定授權的地域範圍。例如:繁體中文版、簡體中文版,在國際出版市場中都有明確規定。
(2)另外,談到授權金的問題,則必須考慮市場價值,你的東西價值多少錢?首先,若這個東西使用者不付費而任意使用,法院認為可以判賠多少?舉例:一張照片使用者不付費使用,當著作權人向法院提出告訴賠償時,法院會判賠多少金額。第二,根據是否有先例。例如:科博館是否有相似的授權案例,可提供參考。而在網路上則尚需考慮物件的清晰度,及網路使用者的點閱率及流量。授權方可要求廠商提出有關網路使用者流量及點閱率報告,藉此做為訂定合理授權金之計算標準。
提問五:史語所珍藏歷史文物數位典藏計畫分支四提問
詳見附件一。
賴文智律師回答:
詳見附件二。
陳曉慧教授回答:
(1)民族文書的部分,如果是由我方去買他人的著作,著作權當然是歸屬於著作人。至於購買時間已經超過七十年,則需要考慮書本購買的地點。歐洲過去對於著作權的保護是規定終生再加七十年,而國際一般公約則規定終生再加五十年。如果此人尚健在人世,即使你拿到此書以超過七十年,你仍無法主張使用權。
(2)涉及原住民族保護的問題,除了考慮著作權,尚需注意Traditional Knowledge的問題。可以進入WIPO網站,查詢相關傳統知識保護的議題。WIPO組織下的政府間委員會(IGC),此委員會專門在處理全世界有關傳統知識保護的問題。對於拍攝少數民族的照片,是否面臨侵害其權利的問題,在中國大陸方面已經有單行法,保護傳統文化及民俗創作。因此,在採集田野資料時,尚須注意當地是否有相關法規保護,否則是可依據法規主張權利。目前臺灣對於原住民傳統智慧的保護,正在研擬法條草案。
提問六:周文茵講師提問
請問,如果原始著作已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那麼其數位化版本的著作權歸屬
又是如何?
賴文智律師回答:
在著作權法上不保護純粹勞動的成果,乃保護創意活動的產出。因此,花費相當多的時間金錢進行數位化工作,在這過程中是否有任何新創意的產生?如果無新的創意產出,則不會產生新的權利。故當原始著作已無著作權,其數位化版本亦無著作權。但如何就此數位化版本進行保護,則可透過契約的簽定,或是其它法條的規定。例如:簽訂契約則可註明損害賠償條款。而我國文化資產保護法中,對文物的重製權,須取得典藏單位同意。
陳曉慧教授補充:
(1)目前我國沒有特別法在保護電子資料庫,因此最好的保障就是採用契約的方式,明定使用條件、範圍、損害賠償方式等。
(2)另一個問題是,當某單位投資許多成本進行數位化,並建置網站展示其內容。但被其它同業將網站成果拿去使用,也架設另一個網站並獲得廣告收益,這樣的行為該如何解釋?如果在網路世界中擷取資料的量,已經涉及至相互競爭關係時。這樣未付費的大量利用行為,已涉及公平交易法的問題。故此種利用行為雖未受著作權法限制,但仍受公平交易法規範,仍必須逐一向典藏單位取得授權。
提問七:李道明教授提問
(1)許多的影片、照片資料中,皆有許多人像的畫面,故涉及著作權及肖像權的問題。而誠如賴律師所說,被攝者的肖像權是優於攝影者的著作權。然而目前數典計畫中許多影音資料內容,並未取得被攝人同意的網路傳輸權,是不是會成為各資料庫的致命傷?
(2)口述歷史及訪談資料,在當初的目的並不是要公布於網路上,但是經過數位化之後面臨網路傳輸的問題,是否同樣面臨演說者的著作權及肖像權問題?
賴文智律師回答:
(1)肖像權乃民法所保護的人格權,在拍攝時應取得他人同意才可拍攝,並且有義務告知此影像後續會有怎樣的應用。如果已經做到一切告知義務,被攝者將來主張肖像權的可能性將大為降低。但是肖像權的困難在於,經常在拍攝當時無法取得對方同意,或盡到告知義務,如此即會產生風險。
解決方法有以下二個。第一:若非著重於面部表情,儘量不要清楚呈現其臉部。第二:須注意被攝者年齡大小及拍攝用途。舉例:如果在公開場合眾人來來去去,並非拍攝特定對像,則較無風險。若拍攝對像是兒童須特別注意。如何避免侵害肖像權,其實難有一定的標準加以判斷。
(2)口述歷史的部分,訪問者在事前有所準備,且事後尚須整理訪談內容,並非將訪談內容一字不漏的著錄。此部分可分成兩塊—第一,如果提及單純事實的內容,事後經過訪談者的整理分析,可能取得新的著作權利。第二,受訪者與訪談者可簽訂共同著作方式。共同擁有著作權,但必須要有共同創作意思的連絡。
因此,對於訪談內容做任何的應用,最低風險的方式為,皆取得受訪者的同意。並且如能取得書面授權方式是最佳情況,或者能夠保留通訊記錄,以免日後產生爭議時,可提出權利主張。口述歷史的著作權其爭議持續存在未有定論,著作權可能為雙方共有或只歸屬於某一方。
提問八:清大圖書館提問
(1)清大「葉榮鐘全集、文書及文庫數位資料館之建置」計畫,許多簡報或書信等,無法在期限內找到著作權人及取得授權。但為了符合結案的需求,且仍希望此批史料可供大眾使用,故想在網頁上放上協尋著作權人的公告。
(2)而有著作權爭議的檔案,在網路上先放上小型縮圖,先不放瀏覽級圖檔。待日後取得授權後,再放入瀏覽級圖檔。不知道國科會方面是否能協助解決此狀況,或能部分調整結案的方式?
(3)由於日文報紙在我國加入TRIPS前,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是否即未有著作權問題?
賴文智律師回答:
(1)這個著作權的問題存在已久,並不是今年才產生。大部分在數位化階段是沒有爭議,反而在公開與否則產生問題。建議將此問題呈報國科會,進行溝通尋求妥協的結案方式。
(2)在無法取得授權時,只能主張是否合理使用的規定,但若涉及至公開傳輸權則很難通過。建議先公布無著作權爭議的檔案,待取得授權後再分批開放。
(3)日文簡報的部分,我國加入WTO後採用回溯保護,故之前的日文簡報、著作同樣受著作權法保護,並依「國民待遇原則」判斷。簡報的著作權歸屬可分兩部分:一為報社或報社記者所有、二為讀者投稿。第一種情況,依國民待遇原則以公開發表後五十年止,參考報紙的日期往後推五十年記算。而讀者投稿的部分,若無授權建議暫不公開。
(4)而圖書館依著作權法48條可重製、保存該資料,故可暫不公開而保存在
圖書館內。
陳曉慧教授:
(1)建議在提出數位典藏計畫前,必須先釐清檔案資料的著作權問題,以免造成侵權。如果數位化單位是圖書館,尚可依著作權法48條進行重製、保存工作。若其它單位,未經授權而進行數位化則不免造成侵權之情況。
(2)建議與國科會溝通,變更計畫結案方式。並且在計畫人員中,聘請具備智慧財產權背景的人員,方能讓計畫進行更為順利。
提問九:新聞局提問
新聞局有許多由農復會移轉而來的老照片,當初在移轉時並無公開傳輸
權的規定,請問現在可將其放在網路上嗎?如果已經超過五十年,是否還能向使用方要求付費?
賴文智律師回答:
假使這個資料已無著作權,而對方欲使用之,同樣可以要求其付費。但不能
以其擁有著作權而要求使用方付費,否則此契約無效。而公開傳輸傳乃新的權利,在移轉當時若無提到相關內容,則必須再要求正式的授權。
陳曉慧教授回答:
公開傳輸權是新增的權利,如果未取得即在網路上使用,則一定會造成侵權的狀況。而著作權法的主要精神,如果授權不清楚時,權利必定仍在著作權人本身,以未授權推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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