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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呈晏 On 十二月 2, 2006 @ 10:00 am In 數位化課程 | No Comments

一、目標

「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內容發展分項計畫」針對參與計畫之成員的不同需要籌備相關主題工作坊。本專案邀請業界與學界對於智慧財產權、著作權法以及網際網路法相關科技法律之專家學者, 討論數位典藏中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以及處理智慧財產權問題和爭議可能的適當模式,並藉此交換心得與協助解決問題。

二、邀請對象

本工作坊主要邀請數位典藏內容開發各計畫中實際執行數位化的成員參與,

也希望能吸引對數位化工作有興趣之相關單位人員。

三、活動內容

本工作坊舉行一天,詳細活動時間、活動地點與課程內容、講師等資訊如下。

(一)執行單位 主辦單位: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 內容發展分項計畫

協辦單位: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二)活動時間及地點:

時間:9:00 ∼〜~ 17:00

 地點: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文物館地下室演講廳

 

 

(二)活動議程

 

 

日期

時間

議程

 

9:30

~

10:00

報到

 

10:00

~

10:10

致詞

計畫主持人以及與會貴賓

致詞

內容發展分項計畫主持人

林富士

研究員

活動主持人

國立台北藝術大學電影創作研究所

 

李道明

副教授

 

10:10

~

11:00

著作權基本概念與管理體系概論

說明:廣泛說明著作權法概念以及如何正確取得著作權

講師: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中心綜合業務組組長

 

戴豪君

先生

 

11:00

~

11:10

 

Break

 

 

11:10

~

12:00

 

 

數位典藏與智慧財產權

說明:數位典藏與智慧財產權

講師: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律組

 

 

 

劉靜怡

副教授

 

 

12:00

~

13:30

午餐

1 2 /1 5

13:30

~

14:20

創用CC 授權機制

說明:創用CC 之概念與授權實務

講師:

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

創用CC 小組

周文茵

小姐

14:20

~

14:40

Break

14:40

~

15:30

 

智慧財產權保護及爭議時之適當處理

說明:如何保護智慧財產權以及遇到爭議時之適當處理

講師: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

律師

15:30

~

15:40

Break

 

15:40

~

16:40

交流討論

主持人

國立台北藝術大學電影創作研究所

 

李道明

副教授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

律師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中心綜合業務組

戴豪君

組長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陳曉慧

助理教授

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

創用CC 小組

周文茵

小姐

16:40

 

賦歸

 

 

智慧財產權工作坊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95年12月15日(星期五) 10:00~16:30

地點: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文物館地下室

與會人數:45人

紀錄:蔡幸真、李姿穎


Session 1 著作權基本概念與管理體系概論:廣泛說明著作權法概念以及如何正確取得著作權  

講師:戴豪君 先生(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中心綜合業務組組長)

 

提問一:新聞局提問:

(1)旅館房間的播映影片應該是屬公開播送,但如果是用VOD或MOD的方式,是否屬公開傳輸或公開播送?

(2)92年新增公開傳輸權,如需數位化92年以前的影片就拍好的影片,是否需重新向委外廠商取得公開傳輸權?如果該公司已倒閉,如何洽談授權費用?

(3)教科書業者希望以合理使用為由,利用新聞局拍攝的影片作為教材,大量壓製影片供教師使用,是否可以不同意?

 

答:

(1)如果是在網路、戲院或公開的單位透過MOD的方式播送,確實可能構成公開傳輸,但要看系統的設計。現在有的戲院與飯店有的是透過傳統的類比訊號在傳輸,有的是透過IPTV的方式去傳輸,如果是MOD或是IPTV,我們都認為是屬於公開傳輸的部份。

(2)應該是看當時的合約,如果全部的權利已移轉到你們身上,在我還沒看過合約前的初淺見解是,假設合約已約定新聞局為著作人,且取得所有權利,此時全面讓與並不會因為產生新的權利而回到原來的人。但還是要以合約為準。

(3)首先要釐清是合理使用還是加值運用,如果是加值運用,政府的資料庫可以採授權的方式允許民間使用,此案應從加值的合理使用來思考為宜,公務體系如果主張合理使用,可能招致圖利他人的問題,較不適合。此外,廠商使用合理使用是一個抗辯,而不是權利,他們不能以此來要求一定要提供給它做合理使用。

 

提問二:

(1)學校的畢業紀念冊,如果用典藏的方式做數位化,是否有版權或使用上的問題?

(2)圖書館的紙本書若數位化成電子書,其中也包括大量仍受著作權保護的書籍,如果限制在圖書館內的電子網路使用,會不會侵害著作權?

 

答:

(1)畢業紀念冊可能不涉及著作權保護的問題,而可能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因為畢業紀念冊裡面有許多同學的聯絡資料,如果要進行數位化,需考慮到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還有學校處理個人資料保護的辦法與規定。畢業紀念冊的著作權屬於誰的,嚴格來說是屬於集體著作,可能是當初的畢籌會,如果是委外做,可能關係到委外廠商的問題,那麼依照12條,可能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公司。

(2)現行著作權法並不允許圖書館把所有的書都重製並放在網路上,此情況目前要去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很小。

 

提問三:國史館提問:

(1)國史館收藏許多宋美齡女士的照片,其中包括公務與家庭的,如果我們將其數位化後,本單位是否有權利授權給他人使用?照片本身不是國史館拍攝,而是透過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經公務移轉自總統府取得。

(2)如果是家庭的照片,可能裡面會有其後代小時候的照片,否應徵詢其家人取得授權?

答:

(1)我對於細節無法了解得很清楚,此牽涉到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的問題,這部份我沒有碰過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2)隱私必須有合理的期待性,總統或許多政治人物的照片,即便是家居照,在發佈出來時可能沒有隱私的期待,所以此應該不會涉及隱私問題,而是文物的問題。究竟適用檔案管理的辦法或是著作權法的規定,由於這牽涉公領域,而非純粹私權的問題,公務檔案如何進行數位化,可能要詢問檔案管理局的意見,我現在無法馬上給你解答。

 

提問四:

(1)政府算不算法人?當政府所做或委託製作的著作,當政府取得著作人的權利,其著作人保護在什麼狀態?為何美國政府的國家檔案資料全數公開,不收取費用,影片也不收取任何費用?

 

答:

(1)政府算法人。但依據行政法,各個機關則不一定具備法人的資格。譬如幕僚單位可能沒有獨立對外行文等權利,其權利就回到其上一層的法人。

(2)第二個部份關係到政府資訊公開的規定,此會涉及到規費索取的問題,或是民眾去請求閱讀檔案。如果是政府委託去作一些譬如R&D的研發,可能牽涉到科學技術基本法的問題,此關係到政府補助R&D的回饋,如果是委外製作一些文宣海報,此屬於一般的智財權管理問題。這個問題很大,我把它切成這三個問題,每個層面會有不同的答案。

 

 Session 2 數位典藏與智慧財產權說明

講師:劉靜怡 副教授(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律組)

無。

 

Session 3 創用CC授權機制:創用CC之概念與授權實務

講師:周文茵 小姐(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 創用CC小組)

提問一:新聞局提問

所謂非商業性的使用,比方說中華電信想要建置一個網站,採用BOT的方式經營。在網站內容中有許多非商業性的素材,可以免費使用。果說新聞局有許多影片,採用CC授權非商業性授權,能夠被中華電信拿去使用,放在非收費的部分嗎?請問這樣的行為能否算是非商業性使用?

 

答:

的確,創用CC在非商業性使用的部分,還有許多可討論的空間。雖然他將這個影片放在不收費的部分,沒有直接對使用者收取費用。但是,在網站經營方面或許有其它廣告收費的機制。如果就個案討論,它可能判定是個商業性的使用。因為,目前在非商業性授權的條款中,主要是針對直接的金錢報酬。而在實際使用中則會有各種不同的案例,針對這個例子尚無法有肯定的解答。

 

提問二:林業試驗所提問

在執行工作中拍攝許多有關植物等的照片,如果採用CC授權機制,公布在網站上。如果其它計畫的配合廠商,想要利用這些照片,撰寫企劃書去投標其它單位的計畫,或是將這些照片放在相關單位建置的網頁中。我想請問,是否林業試驗所將照片標示非商業性使用後,廠商就能夠自由的運用這些素材去投標、建置網站,他們是否需要向我們照會?

 

答:

首先,必須先釐清與廠商簽訂合約中著作權的關係,是共同著作的關係,還是著作權讓渡的關係。如是共同著作的關係,廠商要將照片拿去使用,仍須徴求貴單位的同意。如果乃著作權讓渡的關係,則著作權已經轉讓予林試所,廠商則無法自行做其它方面的運用。如果林試所方面擁有著作權,又將照片素材採用CC授權方式供一般大眾使用,則廠商或一般人都能自由使用,除非他的使用範圍已超過林試所賦予的權利,則必須先徴求林試所的同意。

 

提問三:林業試驗所提問

您好,我想請問照片採用CC授權非商業性使用,如果這些照片是林試所與A廠商合作執行計畫,乃共同著作的關系,故林試所授權他可以使用這些照片。但如果B廠商想將這些CC授權的照片,進行其它單位企劃書的投標或網站的建置,B廠商須要徴得林試所的同意嗎?

 

答:

是的,因為B廠商使用這些照片素材,進行相關單位企劃書的投標及網站建置,已經有商業性行為的使用,故須事先徴得林式所的同意,才可使用。

 

提問四:新聞局提問

如果新聞局的影片、照片等,採用CC授權非商業性使用公布在網站中。但廠商將這些素材使用於企劃書投標行為,如果廠商解釋只有投標但尚未確定得標,並不符合商業性使用行為。請問這個部分該如何解釋?

 

答:

這樣的問題可說是雙方認知的差異。例如:某些照片採用非商業性使用標籤,但有人將這些素材運用在設計中,投稿參加比算,這樣的行為已經超過非商業性使用的標準。因此,廠商將照片素材進行投標的動作,雖然還未有實值利益產生,但商業性使用的意圖相當明顯,建議廠商應徴得著作權擁用單位同意,已避免因認知差距而產生法律訴訟的問題。

 

提問五:李道明教授提問

關於CC授權的使用有使多延伸性的問題,會不會產生更多詢問電話或使用認知上的困擾?

 

答:

其實應該要看個別案例。有些使用者會將授權條款內容過度解釋,例如先前提到招標案的例子。而老師將素材使用在教學上的行為,或者一般使用者基於有趣、新鮮創意性的行為,都可較放心的使用。因此,對於CC授權條款如果想過度解釋,在使用上會產生較多的困擾。

 

提問六:李道明教授提問

最近數位典藏應用服務推廣分項計畫,舉辦商業設計比賽。許多的創意素材即來自原典藏單位的照片。是否認為因為是參與典藏單位所舉辦的比賽,可以自由使用典藏品的照片素材,皆未徴求原典藏單位同意而使用。像這樣的情況以後縱使採用CC授權條款,情況應該會更嚴重。如果將CC授權非商業性使用的範圍不包括參加有獎金的比賽,在使用者方面應該會產生許多困擾。

 

答:

是的,針對非商業性使用的範圍,在推出時即在國際上使生許多的討論,至今對於明確地非商業性使用定義,仍在討論之中。李老師提到在加值應用方面的使用,即使沒有CC授權條款,同樣不能任意使用需先徴著作權人同意。故在此方面CC的確未能提供許多協助。

 

提問七:李道明教授提問

對於參加國科會數位典藏的各單位,在第二期是否規定皆要採用CC授權?而放在聯合目錄上的素材,採共同宣告的方式,或是在各計畫的網頁上,也必須宣示CC授權。

 

答:

目前在聯合目錄上的素材,解析度並不高。且放在聯合目錄上的素材內容,才規定要CC授權,在原本計畫的網頁中則未規定。未來規劃就我所知乃根據不同物件而有不同的授權考量,並會陸續跟相關計畫作協商、討論。

 

 

Session 4 智慧財產權保護及爭議時之適當處理

講師:賴文智 先生(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提問一:新聞局提問

(1)請問一般在公播版的作業上,如果沒有設定使用範圍是否就可任意使用。例如新聞局發行的公播版紀錄片,如果在版權頁未說明限制使用場合,當使用者買回去後是否就可在任何公開的場合播映?

(2)例如雲門舞集在戶外地區公開表演,如果新聞局人員去拍攝其表演,請問這個著作權是屬於新聞局或雲門舞集?如果著作權屬於新聞局,可將影片放在新聞局網站上宣傳或是授權給其它單位使用嗎?

(3)新聞局出資與廠商合作拍攝影片,雙方契約約定為共同著作人,當新聞局想將影片授權其它單位使用時,是否仍需經過該共同著作人同意,方可授權。

 

答:

(1) 公播版影片原本就能對公播的地域範圍做限制。例如,學校購買公播版影片,限定只能在學校地址範圍內公開播放,一旦超過地址號碼則侵害影片所授予的公開上映權。所以新聞局要確定當初在製作此公播版影片時,是否限制其公開上映之地域範圍,如果有所限制則不可在任意公開場合播放。

(2) 雲門舞集的演出屬於戲劇、舞蹈類的著作,未經過雲門舞集同意自行錄製其表演內容,乃觸犯著作權法第三條有關重製的規定,明顯已經侵犯其著作權。當然新聞局本身即非權利人,自不會享有後續相關權利。因此,若想取得著作使用權,第一取得合法授權,第二才主張合理使用。但主張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較小,請儘量爭取合法授權。

(3) 與其它單位約定為共同著作權人,著作權共有時,依據著作權法40-1條規定:「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理論上要授權他人時,需經過共有財產權人同意。且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故如果遭到共有財產權人拒絕時,則察看其拒絕理由正當與否。一般建議儘量不要成為共有著作權人,可以選擇成為著作權擁有人。或者,非著作權人但取得對方正式授權,並於契約中明定授權範圍。如果規定著作財產權共有,則在契約中明定,各共有人能夠獨立授權他方使用。因此,為避免日後爭議及使用上的不便,於契約明定使用方式及授權內容,乃最保險的方法。

提問二:

目前從事西藏珍藏語音數位化工作,這些西藏語音的錄音檔當初是在美國錄製。依據美國的法規著作權消滅期間為「若干年」後,而我國規定為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若這個被錄音人已經死亡,而且並未取得其授權,請問應該依據美國或我國之規定,判別其著作權是否已經消滅?

 

答:

演講屬於語文著作,當演講內容被錄音後,其著作權乃歸屬於演講者。而這個部分涉及跨國保護的問題,演講者死亡後多少年,其著作權方可消滅。理論上,美國對於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為終生加上七十年。而我國則是終生加上五十年。這種情況已超出臺灣保護的年限,根據國民待遇原則,我方對於美國的國民相當於我國國民的保護。故,在臺灣我方只能給予終生加上五十年的待遇。第二面向,假使該著作在美國已不受著作權保護,即使臺灣的著作權法認定其受保護,仍不予保護。

 

提問三:林業試驗所提問

如受雇的計畫助理,依據計畫執行關係拍攝相關照片資料。著作人格權屬於助理個人,而著作財產權屬於雇用單位。若助理在離職後,這些照片資料,離職助理是否即擁有著作財產權,且能否再授權予其它單位使用?

 

答:

(1)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故計畫助理在到職時若有簽定相關著作權契約,則依據契約規定之。若未簽定則按11條所示,受雇人為著作權人。第11條第二項:「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故,若未有相關契約規定,助理離職後其相關著作財產權,仍歸屬於雇用人。

(2)因此,若未有簽定契約則按照法條規定,助理擁有著作人格權,而雇用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助理離職後自無法將著作財產權授權他方使用,但雇用單位在使用相關著作時,仍需尊重助理之著作人格權。

 

Session 5 交流討論

主持人:李道明 教授 (國立台北藝術大學)

與談人:賴文智 律師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陳曉慧 助理教授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周文茵 講師 (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 創用CC小組)

 

提問一:國家圖書館提問

詳見附件一。

 

賴文智律師回答:

詳見附件二。

 

陳曉慧教授回答:

資料庫的建置與國內學術傳播當然有密切關係,如果國內的學術研究能逐步採用CC授權或其它方式授權,而國內學生或研究人員能較放心的使用,國內學術文章引用的次數則會漸增。歷年來期刊數位化的問題,就是必須徵得原著作人授權,但經常面臨找不到著作權人的情況。可是面臨此種狀況,仍必須耐心的尋找著作權擁有人。在美國方面注意到此種狀況,開始在推行「孤兒著作」的法案,解決此種問題。

 

提問二:中華大學華岡博物館提問

詳見附件一。

 

賴文智律師回答:

詳見附件二。

 

提問三:台灣大鱗翅類模式標本與文獻數位典藏計畫提問

詳見附件一。

 

賴文智律師回答:

詳見附件二。

陳曉慧教授回答:

為何館藏單位認為,若要使用其館藏標本拍攝的照片,仍需要其同意。館藏單位擁有標本的所有權,當館方同意拍攝時會附帶某些條件。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館方乃行使其所有權,而非著作權。而某些藏品已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間,成為公共財。故雙方在拍攝照片方面,應互相約定著作權如何行使。所以,放上哪一方的浮水印就涉及到誰是著作權擁有者。而攝影著作如果不是一張完全沒有原創性的內容,在雙方未約定下其著作權是歸屬於攝影者,攝影照片受著作權保護。因此,如果未特別約定館藏單位為著作人,那麼則不需要放置其單位浮水印,但多會要求註明其標本典藏處。

 

賴文智律師回答:

數位典藏計畫要求物件照片必須要統一放上浮水印,因為個別單位的狀況不同,其實會有相當多的問題。以國家圖書館為例,並非是所有物品的著作權人,只是被授權可以利用此物品。但是在浮水印上宣示其擁有著作權,則造成相當的困擾。當時則調整國家圖書館著作權宣示方式,系統網站著作權屬於國家圖書館,而個別收錄著作則歸屬所有權人。因此,建議數典計畫辦公室,應彈性的調整在浮水印上的標示。

 

李道明教授回應:

其實浮水印的標示不一定即宣示其是著作權人,但一般會給大眾如此的印象。故這個部分,能否請聯合目錄協助提交計畫辦公室再行討論。

 

提問四: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提問

詳見附件一。

 

賴文智律師回答:

詳見附件二。

 

陳曉慧教授回答:

(1)著作權法第47條是處理權利限制的部分,屬於著作權中一種法定授權的形式,除非剛好符合這種情況,則可引用47條的主張,例如教科書業者。除此之外,其它人想要主張47條,其實是不符合規定。而授權書是否有一定的格式,在國內授權書方面應該注意,是否為專屬授權的約定,及授權的時間及地域約定的問題。雖然臺灣不大似乎地域性的問題並不明顯,但是若放在網路上則會是全球性的應用。因此,不論是授權者或取得授權者,都必須確定授權的地域範圍。例如:繁體中文版、簡體中文版,在國際出版市場中都有明確規定。

(2)另外,談到授權金的問題,則必須考慮市場價值,你的東西價值多少錢?首先,若這個東西使用者不付費而任意使用,法院認為可以判賠多少?舉例:一張照片使用者不付費使用,當著作權人向法院提出告訴賠償時,法院會判賠多少金額。第二,根據是否有先例。例如:科博館是否有相似的授權案例,可提供參考。而在網路上則尚需考慮物件的清晰度,及網路使用者的點閱率及流量。授權方可要求廠商提出有關網路使用者流量及點閱率報告,藉此做為訂定合理授權金之計算標準。

 

提問五:史語所珍藏歷史文物數位典藏計畫分支四提問

詳見附件一。

 

賴文智律師回答:

詳見附件二。

 

陳曉慧教授回答:

(1)民族文書的部分,如果是由我方去買他人的著作,著作權當然是歸屬於著作人。至於購買時間已經超過七十年,則需要考慮書本購買的地點。歐洲過去對於著作權的保護是規定終生再加七十年,而國際一般公約則規定終生再加五十年。如果此人尚健在人世,即使你拿到此書以超過七十年,你仍無法主張使用權。

(2)涉及原住民族保護的問題,除了考慮著作權,尚需注意Traditional Knowledge的問題。可以進入WIPO網站,查詢相關傳統知識保護的議題。WIPO組織下的政府間委員會(IGC),此委員會專門在處理全世界有關傳統知識保護的問題。對於拍攝少數民族的照片,是否面臨侵害其權利的問題,在中國大陸方面已經有單行法,保護傳統文化及民俗創作。因此,在採集田野資料時,尚須注意當地是否有相關法規保護,否則是可依據法規主張權利。目前臺灣對於原住民傳統智慧的保護,正在研擬法條草案。

 

提問六:周文茵講師提問

請問,如果原始著作已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那麼其數位化版本的著作權歸屬

又是如何?

 

賴文智律師回答:

在著作權法上不保護純粹勞動的成果,乃保護創意活動的產出。因此,花費相當多的時間金錢進行數位化工作,在這過程中是否有任何新創意的產生?如果無新的創意產出,則不會產生新的權利。故當原始著作已無著作權,其數位化版本亦無著作權。但如何就此數位化版本進行保護,則可透過契約的簽定,或是其它法條的規定。例如:簽訂契約則可註明損害賠償條款。而我國文化資產保護法中,對文物的重製權,須取得典藏單位同意。

 

陳曉慧教授補充:

(1)目前我國沒有特別法在保護電子資料庫,因此最好的保障就是採用契約的方式,明定使用條件、範圍、損害賠償方式等。

(2)另一個問題是,當某單位投資許多成本進行數位化,並建置網站展示其內容。但被其它同業將網站成果拿去使用,也架設另一個網站並獲得廣告收益,這樣的行為該如何解釋?如果在網路世界中擷取資料的量,已經涉及至相互競爭關係時。這樣未付費的大量利用行為,已涉及公平交易法的問題。故此種利用行為雖未受著作權法限制,但仍受公平交易法規範,仍必須逐一向典藏單位取得授權。

 

提問七:李道明教授提問

(1)許多的影片、照片資料中,皆有許多人像的畫面,故涉及著作權及肖像權的問題。而誠如賴律師所說,被攝者的肖像權是優於攝影者的著作權。然而目前數典計畫中許多影音資料內容,並未取得被攝人同意的網路傳輸權,是不是會成為各資料庫的致命傷?

(2)口述歷史及訪談資料,在當初的目的並不是要公布於網路上,但是經過數位化之後面臨網路傳輸的問題,是否同樣面臨演說者的著作權及肖像權問題?

 

賴文智律師回答:

(1)肖像權乃民法所保護的人格權,在拍攝時應取得他人同意才可拍攝,並且有義務告知此影像後續會有怎樣的應用。如果已經做到一切告知義務,被攝者將來主張肖像權的可能性將大為降低。但是肖像權的困難在於,經常在拍攝當時無法取得對方同意,或盡到告知義務,如此即會產生風險。

解決方法有以下二個。第一:若非著重於面部表情,儘量不要清楚呈現其臉部。第二:須注意被攝者年齡大小及拍攝用途。舉例:如果在公開場合眾人來來去去,並非拍攝特定對像,則較無風險。若拍攝對像是兒童須特別注意。如何避免侵害肖像權,其實難有一定的標準加以判斷。

 

(2)口述歷史的部分,訪問者在事前有所準備,且事後尚須整理訪談內容,並非將訪談內容一字不漏的著錄。此部分可分成兩塊—第一,如果提及單純事實的內容,事後經過訪談者的整理分析,可能取得新的著作權利。第二,受訪者與訪談者可簽訂共同著作方式。共同擁有著作權,但必須要有共同創作意思的連絡。

因此,對於訪談內容做任何的應用,最低風險的方式為,皆取得受訪者的同意。並且如能取得書面授權方式是最佳情況,或者能夠保留通訊記錄,以免日後產生爭議時,可提出權利主張。口述歷史的著作權其爭議持續存在未有定論,著作權可能為雙方共有或只歸屬於某一方。

 

提問八:清大圖書館提問

(1)清大「葉榮鐘全集、文書及文庫數位資料館之建置」計畫,許多簡報或書信等,無法在期限內找到著作權人及取得授權。但為了符合結案的需求,且仍希望此批史料可供大眾使用,故想在網頁上放上協尋著作權人的公告。

(2)而有著作權爭議的檔案,在網路上先放上小型縮圖,先不放瀏覽級圖檔。待日後取得授權後,再放入瀏覽級圖檔。不知道國科會方面是否能協助解決此狀況,或能部分調整結案的方式?

(3)由於日文報紙在我國加入TRIPS前,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是否即未有著作權問題?

 

賴文智律師回答:

(1)這個著作權的問題存在已久,並不是今年才產生。大部分在數位化階段是沒有爭議,反而在公開與否則產生問題。建議將此問題呈報國科會,進行溝通尋求妥協的結案方式。

(2)在無法取得授權時,只能主張是否合理使用的規定,但若涉及至公開傳輸權則很難通過。建議先公布無著作權爭議的檔案,待取得授權後再分批開放。

(3)日文簡報的部分,我國加入WTO後採用回溯保護,故之前的日文簡報、著作同樣受著作權法保護,並依「國民待遇原則」判斷。簡報的著作權歸屬可分兩部分:一為報社或報社記者所有、二為讀者投稿。第一種情況,依國民待遇原則以公開發表後五十年止,參考報紙的日期往後推五十年記算。而讀者投稿的部分,若無授權建議暫不公開。

(4)而圖書館依著作權法48條可重製、保存該資料,故可暫不公開而保存在

圖書館內。

 

陳曉慧教授:

(1)建議在提出數位典藏計畫前,必須先釐清檔案資料的著作權問題,以免造成侵權。如果數位化單位是圖書館,尚可依著作權法48條進行重製、保存工作。若其它單位,未經授權而進行數位化則不免造成侵權之情況。

(2)建議與國科會溝通,變更計畫結案方式。並且在計畫人員中,聘請具備智慧財產權背景的人員,方能讓計畫進行更為順利。

 

提問九:新聞局提問

新聞局有許多由農復會移轉而來的老照片,當初在移轉時並無公開傳輸

權的規定,請問現在可將其放在網路上嗎?如果已經超過五十年,是否還能向使用方要求付費?

賴文智律師回答:

假使這個資料已無著作權,而對方欲使用之,同樣可以要求其付費。但不能

以其擁有著作權而要求使用方付費,否則此契約無效。而公開傳輸傳乃新的權利,在移轉當時若無提到相關內容,則必須再要求正式的授權。

 

陳曉慧教授回答:

公開傳輸權是新增的權利,如果未取得即在網路上使用,則一定會造成侵權的狀況。而著作權法的主要精神,如果授權不清楚時,權利必定仍在著作權人本身,以未授權推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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