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化工作流程指南:委外製作
Tags: none 發表: 2009-10-19, 點閱: 82,650 , 加入收藏櫃 , 列印 , 轉寄伍、招標與遴選廠商
本章節因涉及政府法規條款,以不更動法規原述的前提下,「機關」即為文初所定義之「委外單位」,「廠商」則為「承包廠商」。而政府採購法所稱採購之標的分類,是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其定義如下:[61]
表5-1、政府採購分類表
法規 |
標的分類 |
說明 |
適用採購法 |
工程 |
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
財物 |
係指生鮮農漁產品以外之各種物品、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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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 |
係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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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採購法[62] |
辦理機構非屬機關 |
如員工消費合作社、農田水利會、農漁會、政府機關與民間團體共同組成之組織(如高雄進出港聯合服務中心)…等;但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符合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除外。 |
辦理事項非屬採購 |
財物出租、變賣等收入性之招標、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機關合法行使公權力行為衍生之損失補償(如支付民間管線業者遷移費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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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機關代辦採購 |
採購法第四十條規定所稱之「代辦」係指採購程序之代辦,得為代辦招標、審標、評選、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等程序,而非實質採購標的之提供者。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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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限委任(託) |
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執行。(工程會88 年8月31 日(八八)工程企字第8810521 號釋示「職權委任」,依行政程序法第15 條第1 項及第3 項之規定,指行政機關依法規得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並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刊登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另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亦同。)助、代辦、代收代付等依其案件類型分析適用原則 |
委外作業在經過內部分析與需求評估後,委外機構或單位開始要進
行委外的招標工作,以下歸納出招標階段的生命週期流程圖:
圖5-1、招標階段的生命週期流程圖
(一) 採購類別:在台北市政府採購標準作業流程手冊中提出,採購的作業程序應以機關辦理採購作業應以「最低標為原則,最有莉標為例外」之方針審慎評估,規劃採購方式。採購方式共分為「同質採購」、「異質採購」兩種,茲分述之。
- 同質採購:採購之標的物明確,如工程採購之施工圖說及規範明確,按圖施工者;財物採購之功能、性能或效益明確者,均屬同質採購。
- 同質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應先評估採購案之同質與異質性,屬同質性採購者,應以最低標決標為原則。
- 異質採購:異質採購係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商業條款、實績經驗、財務狀況、如期履約紀錄或價格等,有差異者。數位典藏委外專案較多屬於此採購方式。
- 異質採購採最低標決標:異質項目較少或差異程度較小者,宜採異質最低標決標而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
- 異質之判定原則: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可就下列事項判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
(1) 技術:如技術規格性能、專業或技術人員、專業能力、如期履約能力、技術可行性、設備資源、訓練能力、維修能力、施工方法、經濟性、標準化、輕薄短小程度、使用環境需求、環境保護程度、景觀維護、文化保存、自然生態保育、考量弱勢使用者之需要、計畫之完整性或對本採購之瞭解程度等。
(2) 品質:如品質管制能力、檢驗測試方法、偵錯率、操作容易度、維修容易度;、精密度、安全性、穩定性、可靠度、美觀、使用舒適度、故障率、耐用性、耐久性或使用壽命等。
(3) 功能:如產能、便利性、多樣性、擴充性、相容性、前瞻性或特殊效能等。
(4) 管理:如組織架構、人員素質及組成、工作介面處理、期程管理、履約所需採購作業管理、工地管理、安全衛生管理;、安全維護、會計制度、財務狀況、財務管理、計畫管理能力或分包計畫等。
(5) 商業條款:如履約期限、付款條件、廠商承諾給付機關情形、維修服務時間、售後服務、保固期或文件備置等。
(6) 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控制紀錄、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等情形。
(7) 價格:如總標價及其組成之正確性、完整性、合理性、超預算或超底價情形、折讓、履約成本控制方式、後續使用或營運成本、維修成本、殘值、報廢處理費用或成本效率等。
(8) 財務計畫: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案件之營運收支預估、資金籌措計畫、分ᣴ現金流量或投資效益分析等。
(9) 其他與採購之功能或效率相關之事項。
(二) 採購金額:是以採購金額級距確認適宜的招決標方式,採購金額分為「已達公告金額」、「未達公告金額」兩種,茲分述之。
- 已達公告金額:以100萬元以上為基準,包含:1.「查核金額以上」的工程及財物為5,000 萬元,勞務為1,000 萬元。2. 「巨額採購」的工程為2 億元,財物為1 億元,勞務為2,000 萬元。
- 未達公告金額:逾公告金額1/10 至未達公告金額,以100萬以下為基準,包含:1.「未達公告金額」的10-50萬之購案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第一項外,可辦理限制性招標(議價)外,其餘皆一律公開取得報價單(含廠商上網看公告傳真及自己向廠商取得)2. 「小額採購」的10萬元以下。
(三) 招標方式
招標工作除了委外的機構單位外,還需與機構或單位的行政團隊的採購人員共同合作,因此一個專案管理人員在評估委外的可行性,擬定需求書後,同時也須了解行政招標流程與招標原則,以利與行政團隊的合作與共識,以下先以圖表說明招標方式後,分述相關招標流程所需注意的相關內容。[65]
圖5-3、招標方式分類表
首先進行招標方式得選擇時,應先確認「採購類別」、「採購金額」。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評估採購案特性,分別依符合採購法第18、19、20、22 條規定決定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除得依上述法規規定辦理外,另得依採購法第49 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購招標辦法」規定公開取得3 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5 款、第12 款至第16 款辦理限制性招標時,除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不宜以公告方式辦理外,盡可能上網刊登公告,以廣徵廠商,增加競爭機制。茲根據「是否公告」方式依序介紹如下:
- 公開招標(Open Bid):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承包廠商投標,也就是說公告金額(100萬)採購,有公開上網公告案。
- 選擇性招標:通常是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 公開取得廠商報價或企劃書:未達公告金額(10-100萬)採購,有「公開上網公告」案稱。未達公告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 限制性招標(Restricted Bid):一種是不經公開程序直接找廠商議價,另一種就是公開徵求或公開評選方式辦理。採購方式選擇「不公告或限制規格」之招標方式進行,通常是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2 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1 家廠商議價。但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 公開招標與選擇性招標分析表:
表5-2、選擇性招標個案採購與公開招標之相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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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性招標個案採購 |
公開招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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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要公告 |
以公告方式 |
以公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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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標階段 |
預先依一定資個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個之廠商投標。 |
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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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開標方式 |
分段投標分段開標 |
分段投標分段開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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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投開標 |
A . |
1. 第一階段-資格標 2. 第二階段-規格/價格標(含評選會評選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審查會之規格審定),依序開標審查。 |
1. 第一階段-資格/規格標(含審查彙之規格審查) 2. 第二階段-價格標,並依據開標審查。 |
B. |
3. 第一階段-價格標 4. 第二階段-規格標(含審查會之規格審查) 5. 第三階段-價格標,並依序開標審查。 |
無 |
|
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
無 |
資格/規格/價格一次投標,依資格/規格(含審查會之規格審定)與價格順序分段開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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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方式 |
採最有利標決標及準用最有利標決標者,價格標應於第二段規格標並提,以資評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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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家數 |
無投標家數限制 |
1. 第一次第一階段3家 2. 第二次以後無家數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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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標期 (依「招標期限標準」規定) |
第三條規定 |
第二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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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採購金額及標案特性需求訂定合理等標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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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底價時機 |
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
1. 應於開標前定之 2. 公開招標採分段開標者,其底價應於第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
(二) 決標方式:應先評估採購案之同質與異質性,屬同質性採購者,應以最低標決標為原則。以數位典藏委外專案為例應屬於異質採購者。
- 最低標決標:分為「訂有底價之採購」、「未訂底價之採購」兩種,前者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後者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註:以本項方式辦理時,應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之。)
- 最有利標決標:採用公開招標公告方式進行,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標的屬於異質之工程、財務或勞務採購。
- 準用最有利標決標:採用限制性招標公告方式進行,常用於委託專業、技術、資訊服務或設計競賽。
- 取最有利標精神: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取最有利標之精神,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樣品與報價單或企劃書。
- 以數位典藏委外專案為例,提出異質採購之採購類別與決標方式分析圖:
圖 5-4、異質採購之採購類別與決標方式分析圖
表5-3 、異質採購之最低標與最有利標決標分析表
項目 |
最低標決標 |
最有利標決標 |
決標方式 |
以最低標辦理異質工程及非以現貨供應之財物採購,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
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
審查標準 |
得於招標文件訂定審查標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後,就合於標準之優良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 |
機關規劃辦理最有利標,應先逐案檢討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核定,且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辦理。 |
已訂有明確規格或訂定規格並無困難之採購,或不熟悉最有利標作業規定之機關,均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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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標準 |
機關依本作業須知辦理開標,應依資格、規格及價格之順序分段開標。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經本委員會採評分方式審查,總平均不低於審查標準所定及格分數之廠商,方得辦理其價格標之開標。 |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應確定擬決標標的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後,方得決定最有利標。 為執行前項規定,機關應妥善利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協商程序。 |
委員會 |
機關於招標文件訂定之審查標準,應由機關首長核定後方得辦理招標,並得成立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後簽報首長核定。 |
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評選結果應簽報首長核定。 |
本委員會辦理評分,應就各審查項目、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審查結果應簽報首長核定。 |
||
機關訂定審查標準及成立本委員會、工作小組,應比照本法所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96.02.07工程企字第09600061480號函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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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通點 |
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本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 |
|
機關為依本作業須知辦理而成立之工作小組,其成員至少須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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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對於本委員會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決議,不得接受;發現審查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
||
機關對於依本作業須知決標之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不得任意變更。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依本作業須知決標之採購,應加強稽核、查核。 |
(一) 招決標基本流程圖
(二) 招標基本法源依據:採購依金額區分為「公告金額」及「未達公告金額」兩大部分,其招標方式依現行規定亦有所不同,茲分述如下:
1.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法源與條件依政府採購法第18、19、20、22條規定,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三種,條列如下。
表5-4、政府採購依金額區分之相關法源與條件一覽表
項目 |
法源 |
條件 |
公開招標 |
第19條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 |
選擇性招標 |
第20條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 1. 經常性採購。 2. 招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3. 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4. 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5. 研究發展事項。 |
限制性招標 |
第22條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3. 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4. 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5. 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6. 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7. 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8.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9.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10. 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11. 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12. 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13. 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14. 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15. 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16. 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 17. 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18.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19. 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0. 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不適用工程採購。 |
2. 選擇性招標:當機關單位若辦理「選擇性招標」時:必須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且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若有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單位應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並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如下圖示。
圖5-6、選擇性招標廠商名單撿選流程
3.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23條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爰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5條,如下表所示:
表5-5、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招標方式
採購金額 |
條件 |
招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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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公告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
1. 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2. 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
限制性招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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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
1. 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2. 公開招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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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萬元以下 |
屬於小額採購 |
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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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等標期
由於不同的招標方式有不同的等標期,以下以條列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公開取的報價單或企劃書」、「公開評選」等五種不同的招標方式所對應的金額級距與等標期限分析圖:
表5-6、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招標方式
招標分類 |
招標金額與等標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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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 |
金額級距 |
小額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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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公告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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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金額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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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金額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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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額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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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金額 |
1-10萬 |
10萬-100萬 |
100萬 ~ 5000萬(工財)、1000萬(勞務) |
5000萬(工財)、1000萬(勞務) ~ 2億元(工)、1億元(財)、2千萬(勞務) |
2億元(工)、1億元(財)、2千萬(勞務)以上 |
|||||||||||||||||
1 |
公開招標 |
公告方式 |
免 |
資訊網路及採購公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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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標期 |
第一次 |
未限定 |
≧7天 |
≧14天 |
≧21天 |
≧28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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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 |
未限定 |
≧3天 |
≧7天 |
≧7天 |
≧7天 |
|||||||||||||||||
2 |
選擇性招標 |
公告方式 |
資格審查 |
免 |
資訊網路及採購公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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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格或價格標 |
免 |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1條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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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標期 |
資格審查 |
未限定 |
第一次 |
≧7天 |
≧10天 |
≧1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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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 |
得依招標期限標準第8條及第9條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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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格或價格標 |
未限定 |
由機關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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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限制性招標 |
公告方式 |
經供各程序或不經公告程序,由機關視需要決定,但引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款第2.3.4.5.12.款者以公告為為原則。 |
|||||||||||||||||||
等標期 |
無論經公告程序或不經公告程序,鈞由機關是需要合理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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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公告方式 |
免 |
資訊網路或採購公報 |
公告金額以上不得以此方法辦理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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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標期 |
第一次 |
未限定 |
≧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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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 |
未限定 |
≧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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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法條依據 |
未限定 |
依政府採購法49條或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法第2條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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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開評選 |
公告方式 |
免 |
資訊網路及採購公報 |
||||||||||||||||||
等標期 |
第一次 |
未限定 |
≧7天 |
≧14天 |
≧21天 |
≧28天 |
||||||||||||||||
第二次 |
未限定 |
≧3天 |
≧7天 |
≧7天 |
≧7天 |
|||||||||||||||||
辦理法條依據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款第9項及第10款辦理者 |
|||||||||||||||||||||
由於數位典藏計畫所進行的招標案多會因不同的承包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因此屬於異質採購方式進行,而異質採構的決標方式又分為最低標與最有利標兩種,該如何決定,以下將以圖示說明之。
又以數位典藏專案為例,其相關的「異質採購招決標採購」作業方式與流程圖,共計六大類,以下圖示說明之。[68]
(一) 公開招標(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採購(附錄五)[69]
1. 作業流程圖
2. 前置作業流程圖
3. 決標開標審標作業流程圖
4. 決標-審查作業流程圖
(二) 公開招標(異質採購)最有利標決標採購(附錄六)[70]
1. 作業流程圖
2. 前置作業流程圖
3. 決標開標審標作業流程圖
4. 決標-評選作業流程圖
(三)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最低標決標採購(附錄七)[71]
1. 作業流程圖
2. 議價標價處理作業流程圖
(四) 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決標採購(附錄八)[72]
1. 作業流程圖
2. 前置作業流程圖
3. 決標開標審標作業流程圖
4. 決標-評選作業流程圖
(五) 選擇性招標個案採購: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注意下列規定:
1.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採購法第20 條)
(1) .經常性採購。
(2) 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3) 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4) 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5) 研究發展事項。
2.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採購法第21 條)
3.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1 條)
4. 選擇性招標之文件應公開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採購法第27 條)
5. 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
6. 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
(六)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單及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之採購) 流程圖(附錄九)[73]
(一)最有利標方式與原則
1. 評定方式:機關評定最有利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包含:「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序位法」、「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
(1) 總評分法:包含:「列入價格」、「不列入價格」、「固定價格」等三種方式。
(2) 評分單價法:價格不納入評分,以價格除以總評分得出之商數最低,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3) 序位法:包含:包含:「列入價格」、「不列入價格」、「固定價格」等三種方式。基本表格如圖5-8所示。
(4)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例如:「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
2. 評定原則
(1) 前項評定方式其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不得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並以二階段為原則。
(2) 同法第12、15條規定,採總評分法或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者,應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
(3) 最有利標的決定,必須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
(二)適用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採購作業流程(附錄十)[74]
(三)最有利標之法源與作業程序
數位化工作流程之標的,如符合異質性之勞務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及第56條規定,得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其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1. 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1) 召開評選委員會會前的準備作業:
A. 工作小組: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
B. 採購單位:通知合格投標廠商準備簡報及連繫評選委員辦理評選事宜。
2. 召開第一次評選會議(應有委員1/2以上出席,外聘委員不得少於出席委員1/3)。
(1) 評選委員會:擇定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審定評選須知草案(評選辦法、評比/分標準及規格需求等)。
(2) 採購單位:1. 發佈會議通知單2.制訂評選會議議程3.整理會議記錄、評選項目、標準修訂後送各評選委員確認。
(3) 注意事項:
A. 在擬定招標文件時同時成立評選委員會,以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中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招標文件之其他內容無需徵詢評選委員意見)。一般作業方式為委外單位就評審項目、配分及評定方式先預擬草案,再召開評選委員會議,討論確定後於招標文件載明。該委員會之其他任務包括:辦理廠商評選、協助委外單位解釋與評審標準、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有關之事項。評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外單位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應全程出席,以便處理各種行政作業。
B. 依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委外單位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為之,但該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
C. 依委外案件性質成立工作小組以協助評選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者,該小組應於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其中至少一人應具備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D. 組成:應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五人至十七人組成,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若採購案較小,可視情況等比縮減評審委員人數,除採購專門知識人員外,所邀之評審委員至少需二至三人,且分別為內容專家、品質專家、計畫控管、工作流程、拍攝、掃描等招標工作相關之專家。
E. 外聘之專家、學者人選,應依採購法第94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自工程會網站所公開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web.pcc.gov.tw)遴選,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且經專家學者本人同意後,由委外單位首長聘兼之。亦即應優先自工程會建議之名單遴選,如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方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F. 委外單位依採購法第94條規定成立評選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但符合「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者,仍得依該規定支給相關費用。聘請國外專家或學者來臺參與評選者,亦得依規定支付相關費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2項)
G. 遴聘評選委員,不得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並應考量其專業能力、是否公正無私、可配合投入案件審查之作業時間等。對於不同之採購案,應避免遴聘相同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但無其他更合適者,不在此限。(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之1)
H. 委外單位人員不得對評選委員明示或暗示特定屬意之廠商,或任何可能造成廠商於評選前與評選委員私下接觸之情形。
I. 委員會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該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公告者,不在此限。該名單於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後,應予解密;其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致廢標者,亦同。
J. 委外單位得於成立評選委員會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將「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一併附於通知書中,讓所有委員瞭解相關規定,例如工作內容、評分或評比方式,保密及利益迴避之規定。
(1) 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選定
A.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5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條及第8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條規定項目,視個案情形擇適合者訂定之。
B. 公開招標及限制性招標,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招標文件。分段投標者,應載明於第1階段招標文件。選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格有關部分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其他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招標文件。
C. 所擇定之評選項目及子項,應(1)與採購標的有關;(2)與決定最有利標之目的有關;(3)與分辨廠商差異有關;(4)明確、合理及可行;(5)不重複擇定子項。並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6條)
D. 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價格給付,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應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價格給付者,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
E. 採固定價格給付者,宜於評選項目中增設「創意」或「廠商承諾額外給付機關情形」之項目,以避免得標廠商發生超額利潤。但廠商所提供之「創意」或「廠商承諾額外給付機關情形」內容,以與採購標的有關者為限。
(2) 適當之配分及權重
A. 訂定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能適當反應該項目或子項之重要性。(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7條)
B. 評選項目及子項,依差異情形區分級距計分者(例如依旅館之分級情形計分),每一計分級距所代表之差異應明確;依廠商優劣情形計分者,優劣差異與計分高低應有合理之比例(例如投標文件內容之優劣差異小者,計分之差異亦小);計分應具客觀性,不得與採購目的無關(例如採購公務車,高於法定速限之車速差異即與採購目的無關),並不得以部分或全部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為計分基準(例如不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全部廠商之標價平均值認定各廠商標價之合理性)。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者,其訂定評選項目及子項之序位評比方式,準用上述規定。
C. 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得於招標文件規定評選時須由廠商辦理簡報及答詢,但應與評選項目有關;如將其列為評選項目之一者,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20%。
D. 價格納入評分或評比者,其所占比率或權重,不得低於20%,且不得逾50%。
數位化工作流程之標的,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12、13款規定,則可經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辦理。其評選作業,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茲為使各計畫之數位化工作委外執行更順利,下圖說明最有利標與準用最有利標之異同:
表5-7準用最有利標與最有利標分析表
比較項目 |
最有利標 |
準用最有利標 |
|
差異項目 |
法源 |
56條 |
22條第9、10款 |
適用條件 |
標的屬於異質之工程、財務或勞務採購。 |
委託專業、技術、資訊服務或設計競賽。 |
|
上級機關核准 |
要 |
免 |
|
第1次開標家數 |
3家以上 |
1家 |
|
公告方式 |
公開招標公告 |
限制性招標公告 |
|
底價 |
以不訂底價為原則;其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滅價者,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 |
訂底價,並辦理議價。 |
|
同分或同序位 |
1. 綜合評選已達3次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2. 綜合評選未達3次者,對總評分或商數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1次,或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綜合評選結果或得分仍相同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
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
|
相同項目 |
評選委員會 |
有 |
有 |
工作小組 |
有 |
有 |
|
評選項目 |
有 |
有 |
|
協商機制 |
有 |
有 |
(一) 招標文件:要盡量寫的清楚,例如:數位化規格(設備機具、影像規格)、作業流程及規範(工作場所、工作注意規範、備份與交付資料等),維修與保固也要記得寫進招標文件裡,招標規格文件開好後,可諮詢內部審查委員,或是業界人士,以避免規格開得不切實際,以致執行困難,詳RFP需求書傳寫方式請參見第肆章節。現行採購作業使用之招標文件,可歸類如下:
表5-8、相關採購作業需備妥之招標文件項目
|
名稱 |
說明 |
備註 |
1 |
招標投標契約文件(三用文件) |
本文件主要載明: 6. 標案名稱 7. 承包廠商投標總金額 8. 決標總金額 |
參考公共工程委員會所提供的範本 |
2 |
投標標價清單(或單價分析表) |
為承包廠商投標總價之清單或單價分析表 |
|
3 |
承包廠商投標須知 |
為承包廠商於投標前應先詳閱之標案基本信息,包括開標地點、參加人數限制、法源、承包廠商資格、預算金額、增購條款、投標文件…等 |
|
4 |
契約條款 |
為採購案履行期間,機關與承包廠商間之權利義務之主要依據。 |
|
5 |
投標承包廠商聲明書 |
類似切結書作用,以避免人員違法失職或承包廠商無法履約之情事發生等 |
|
6 |
規格文件,也就是規格需求書,招標時所用的建議書徵求文件(RFP) |
為採購標的之主要規範或條件,由需求單位視業務需要訂定。 |
自訂 (詳見第肆章) |
7 |
其他:如承包廠商代表授權書、審查表等 |
視實際需要訂定。 |
自訂 |
1. 前招標文件表格中第1~5種文件,其內容是由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已訂頒,可直接參考其所提供之範本。
2. 可於招標文件規定承包廠商投標文件之裝釘章節、次序、頁數、紙張大小、份數、須分開裝釘之資料。
3. 第7種屬於實務上作業用文件,由機關採購人員視業務需要訂定。
4. 第6種規格文件,應是多數人較感艱難部分。茲因數位化工作流程,以屬於勞務採購案較為頻繁,以下參照「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5條,條列規格文件應載明事項如下,以供參考:
(1) 服務之項目及工作範圍。
(2) 承包廠商所應具備之電腦軟硬體、通信設施、資訊人力、經驗或實績等資格或資源及應檢附之文件。
(3) 機關現有資訊作業環境及相關電腦軟硬體或通信設施。
(4) 工作時程。
(5) 涉及材料、設備或成品之供應者,其規格。
(6) 驗收項目及標準。
(7) 計價及付款方式。
(8) 承包廠商應提出資訊服務建議書之內容。如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數量、價格、計畫內容、章節次序或頁數限制等。
(9) 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10)承包廠商於評選時須提出簡報者,其進行方式。
(11)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選方式。
(12)與評選優勝承包廠商議價及決標原則。
(13)其他必要事項。
5. 限制性招標與公開取得報價單應準備文件比較表
表5-9、限制性招標與公開取得報價單應準備文件比較表
招標方式 |
相同點 |
差異點 |
限制性招標應 |
1. 採購申請單 2. 規格書 3. 型錄或說明書 |
限制性招標申請書(簽)-所述理由需充份合理。 |
請承包廠商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1. 估價單。 2. 國外原廠報價單。(外購財物須附) 3. 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請附證明。原有採購之維修、請附財產卡等資料。 |
||
公開取得報價單及企劃書 |
1. 上網公告資料: 上網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政府採購電子網) (應全部附上,擇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請說明選取及刪除之理由) 2. 報價單 (請購時可用影本,唯議價時議價之場需補正本) 。議完價後應於當月上網作決標公告並列印出來附上結案用。 |
(二) 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
在採購法中針對不同的招決標方式有不同的廠商家數規定,以下條列出各種方式所對應的家數。
表5-10、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
|
(三) 訂定底價(Ceiling Price)
所為底價是買方願出的最高價格,在底標內決標,也就是買方與賣方協議價格時,自行訂定之價格標準,以衡量賣方報價,是否合理之用。[75]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機關訂定底價,得基於技術、品質、功能、履約地、商業條款、評分或使用效益等差異,訂定不同之底價。底價之製訂,不能單憑主觀印象和以往的底價或決標紀錄,否則既不客觀也不合理。底價定得太低,會造成承包廠商報價偏高廢標;底價定太高,則浪費錢財。例如可以利用報載行情、市場調查資料、著名工廠廠價、同業公會牌價了解市場行情,或參考過去採購紀錄,由於該案例價格之合理性及不同履約時間、環境及條件所可能造成之價格差異。當然也可以自其他機構調查採購價格,最後,在取得估算底價所須資料後,應經過分析研究,然後參酌採購案的各項條件,加計各項必需費用、利息、稅捐、利潤等計算出價格。以下列出擬訂底價流程圖:
(四) 開標前準備作業
1. 是否訂定底價
2. 上級機關之監辦
3. 機關主會計有關單位之監辦
4. 標封集中妥善保管
5. 拒絕往來承包廠商之查詢及異常標封之處理
(五) 開標作業注意事項
1. 分段開標與不分段開標:分段開標案件,應留意下一階段標封,應妥善保管,不得預先剪開標封。
2. 出席開標人員:(1) 未達法定家數標案,不予開標;(2) 且開標時應有監辦人員在場(或不派員書面文件)。
(六) 審標作業注意事項
1. 依招標文件審標
2. 審標人員及審標場所:審標場所應注意佈置及位置安排,避免不小心洩漏其他承包廠商資料。
3. 投標文件之補正或更正:投標文件之補正或更正與否,應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七) 決標作業注意事項
1. 承包廠商未出開標:承包廠商得不派員出席開標。
2. 超底價之減價程序:超底價決標之前提,以機關確有緊急情事,且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並不得逾法定比例為準。
3. 最有利標及準用最有利標之決標程序差異
4. 公開招標標價處理流程圖
(八) 其他注意事項
1. 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需要明訂不納入考慮之高低評分嗎?(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六條第二項)。
2. 可於招標文件規定未獲選而達一定分數或序位之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十條涉及設計圖或服務建議書者;其他性質之採購如有必要,於招標文件訂明亦可,惟建議事先知會主會計單位)
3. 評選委員會之評選作業不適用監辦規定。
4. 外聘委員之兼職酬勞(出席費、交通費、審查費)。
5. 可搭配採購法第二十四條統包、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複數決標(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
(九) 招標文件所需表單[77]
節錄自清華大學採購組之相關規範表單。
表5-11、招標文件所需表單
分類 |
招標方式 |
決標方式 |
所需表單 |
表單說明 |
|
必備文件 |
選擇文件 |
||||
勞務 |
限制性 |
比價或議價 |
3、12、18、20 |
22、24、26 |
一、契約書 3勞務契約書(包含「技術服務」及「一般勞務」兩種) 二、投標須知 7勞務投標須知(包含「一般勞務」及「專業/技術/資訊服務」兩種) 8最有利標評選須知 9公開評選須知 10公開取得企劃書評審須知 三、說明書或計畫書 12服務說明書 16服務建議書徵求說明 17企劃書徵求說明 四、投標表單 18投標廠商聲明書 19投標廠商證件審查表 20投標標單(非固定費用者應附) 22分項報價單(需分項報價者應附) 23共同投標協議書(共同投標者應附) 24委託代理授權書(需代理授權者應附) 25退還押標金申請單(要求繳納者應附) 五、其他 26標封(分段開標另增規格封、價格封) |
公開評選 |
3、7、9、18、19、 |
16、20、22、23、24、25 |
|||
公開招標 |
最低標 |
3、7、12、18、19、20、26 |
22、23、24、25 |
||
最有利標 |
3、7、8、18、19、26 |
16、20、22、23、24、25 |
|||
公開取得 |
最低標 |
3、7、12、18、19、20、26 |
22、23、24、25 |
||
取最有利標精神 |
3、7、10、18、19、26 |
17、20、22、23、24、25 |
|||
備註: 1. 「必備文件」欄代表應檢附文件,「選擇文件」欄代表得依個案選擇檢附文件。 2. 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及須辦理公告之招標應檢附26之文件。 |
評選結束後,最有利標者,評定最有利標簽奉核可後即決標,不得再議價。但準用最有利標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者,簽奉核可後需辦理議價程序。委託單位需在這個程序與承包廠商議訂價格與議訂合約,所議定之內容,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承包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且不應強制承包廠商修正投標文件內容,議價議約完成後,簽署合約。
[61]《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作業手冊》,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資訊補給站,檢索:2009年4月,http://sme.nat.gov.tw/Web/sites/gpw/e-book.jsp。
[62] 台北市政府採購資訊業務網,檢索:2009年4月,http://pwb.taipei.gov.tw/bid_system/index.php?act=affair_sop。
[63] 同上註。
[64]圖片來源:《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作業手冊》,檢索:2009年4月,http://sme.nat.gov.tw/Web/sites/gpw/e-book.jsp。
[65] 張慶雲著,<採購程序及實務研討>,政風人員訓練班教材,2006年3月,頁4。
[66] 張郁慧 著,<異質採購作業>,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檢索:2009年4月,pwb.taipei.gov.tw/bid_system/index.php?act=affair_download&code=view_file&ids=1309。
[67] 同註62,頁29。
[68] 同上註。
[69] 同上註,頁113-119。
[70] 同上註,頁133-138。
[71] 同上註,頁161-162。
[72] 同上註,頁173-179。
[73] 同上註,頁231。
[74]國立清華大學採購組,檢索:2009年4月,http://my.nthu.edu.tw/%7Epurchase/。
[75] <底價及價格分析>,97年度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補充教材,檢索:2009年4月,www.cem.nuc.tw/FileUpload/Download/Download_67.。
[76] 同註62,頁50。
[77] 同註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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