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拓展台灣數位典藏 - http://content.teldap.tw/index -

Posted By josh On 一月 23, 2008 @ 9:50 am In 智財權 | 1 Comment

1. 演講時錄音、錄影需要取得講者同意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演講本身是語文著作,一般人錄音錄影會重製該語文著作。

 

2. 演講者利用圖像,可以分兩方面來談:

(1) 可能是合理使用,只是該演講者不確定自己是否為合理使用,因此不敢簽同意書。其實根據著作權法52條,只要為了正當目的(報導、評論、研究教學)就可以引用。因此引用別人一小部分的內容,有可能為合理使用,只需要照規定引用,例如註明出處等方式皆為合理使用。如果有講者因不確定是否為合理使用而不敢簽同意書,可以試著以52條的內容與之再行溝通。
(2) 不排除真的有侵權問題。並非所有在演講中使用的著作皆為合理使用。假設有一個人在進行投稿的稿件中,使用了一張圖片,是取自某人在網路上公布的一張手繪公園步道圖,使用者雖然不是把它印出來當地圖給人使用,而只是穿插在文稿中用來介紹環境,且註明作者及出處,但由於引用的比例是該作品的全部,使用者應取得原作者同意再使用較不會產生問題。
* 此外,也要看引用比重以及使用對於原著作產生的影響。如果是從一本書摘錄圖表大致是還好,但若是如上述例子,假使對方只有畫一張圖,而使用者未經同意就使用圖的全部,就可能不構成合理使用。基本上,還是以尊重講師的意願為原則,但建議還是可以向講師說明著作權法有合理使用的空間在,雖然空間有時無法很明確的標準。再舉例,假設演講是在介紹一本書,整個簡報內容是把書中的段落一段段貼上來,整個簡報包含了書大部分的內容,這樣就不能說是合理使用。總而言之,大部分的情況應可用合理使用來解決,只有小部份的情況會關係到著作權侵害的問題。
* 智慧財產局的網頁上有許多合約範例,內容包含網頁上的權利管理訊息如何標示、發行DVD時的權利聲明項目、進行遠距教學的合約要注意哪些事項、邀請外來講者作演講時的演講授權合約等。連結由此去:「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及「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之範例。


Article printed from 拓展台灣數位典藏: http://content.teldap.tw/index

URL to article: http://content.teldap.tw/index/?p=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