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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FAQ
將聲音、圖像及原文,轉換成電腦可判讀的形式-為使用一連串的0與1之組合,來將資訊以暗碼之形式做傳輸。從媒介轉換的角度來說,數位化就是原有媒介(如文字、器物)轉變成只以電腦判讀形式的訊息呈現。 (資料提供者-計畫辦公室秘書組/楊朝涵)
應用
參見 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網站 http://www2.ndap.org.tw
外部連結 維基百科 數字化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
資料來源 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網站 http://www2.ndap.org.tw
為防止數位典藏的內容受到侵害,因此利用數位浮水印技術,將隱藏資訊加入數位圖片中,藉以保護原擁有者的智慧財產權。 (資料提供者-計畫辦公室秘書組/楊朝涵)
拓展台灣數位典藏計畫之子計畫二-數位島嶼 http://cyberisland.ndap.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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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台灣多樣性知識網
(http://knowledge.teldap.tw) 含括故宮、中研院等國家典藏機構豐富藏品圖像,應用Adobe Flex最新網頁互動技術,結合Google Map時空地圖編輯功能,具備web2.0+群體智慧機制,數位典藏也可以超乎想像地聰明好玩。立即加入台灣多樣性知識網,探索台灣,向世界說你的故事。
* 可另行議價,只要雙方同意即可,商業授權沒有制式的定價規定。著作權法第47條是一種法定授權或付費的合理使用,著作財產權人在此僅享有報酬請求權,而沒有反對的權利,只有符合該條規定的教科書出版商,可以規定的報酬直接利用該著作,而無需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但若教科書出版商考量後續更有利潤的參考書編輯需求,願意付更高的價錢一併獲得權利人的授權,反而更有實益,自然也是不會有限制的。
* 著作權法第47條是處理權利限制的部分,屬於著作權中一種法定授權的形式,該條所稱的「教科用書」範圍嚴格,限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所使用,且屬於須經教育部審定的教科書,或是教育部自己所編定的教科書,不包括專科以上學校所使用的教授指定用書,或各學校自己編訂的通識性用書,也不包括所謂「參考書」。因此除非剛好符合這種情況,可引用著作權法第47條的主張。除此之外,其它人想要主張47條,其實是不符合規定的。
1. 畫作要看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若受著作權法保護,首先要取得該著作權人同意才能使用。若原著作權人已死亡,由於著作權可被繼承以及讓與,譬如作家過世後將著作權讓與其配偶或子肆;有些情況是書籍賣斷給他人,假設完成著作後,原創作者在合約中約定此著作財產權要讓與給約定人,便需要向約定人或繼承人取得授權。
2. 著作權法第79條對於已超過保護年限的著作創設我國所獨有的製版權保護,以沒有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已經消滅的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為對象,經過整理印刷、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並經登記而取得。在本案中,本案所敘及的名畫皆已超過著作權保護的年限,但要主張著作權法第79條的製版權,除了要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者外,尚須是以真跡加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且該真跡先前未曾被製版發行者,另還須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訂的「製版權登記辦法」辦理登記獲准,才能享有。權利的內容也僅限於製版人就其製版的「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但製版人就該古籍字畫並未享有專有權利。保護期間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而其保護期間以該十年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3. 另有一種情況,不是依據著作權的規定,而是文化資產保存法。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珍貴古物的複製品若要流出館外,需要取得保存單位的授權,該授權所指可能並非著作權的授權,而是該物件是否合法經由典藏單位同意而取得。此部份各國規定不同,重點在於是否合法取得此物件。舉例來說,典藏在法國羅浮宮的畫作,法國也會有一個等同於我國文化資產保護法的規定,其中可能會規定,需要先取得羅浮宮的同意才能將畫作進行複製,否則視同違法。此違反的是各國的法律與行政規定,而不是著作權法的規定,因此需要注意是否會侵犯典藏單位行政規定的制度問題。
單純照片的數位化並未產生新的著作權,因此該批照片的著作權狀態仍須依原素材判定其著作權保護年限與著作財產權歸屬,單位並不因單純數位化的動作而取得著作權。本案另牽涉到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的問題,需要進一步瞭解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的規定。
與其它單位約定為共同著作權人,著作權共有時,依據著作權法40-1條規定:「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理論上要授權他人時,需經過共有財產權人同意。且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故如果遭到共有財產權人拒絕時,則察看其拒絕理由正當與否。一般建議儘量不要成為共有著作權人,可以選擇成為著作權擁有人。或者,非著作權人但取得對方正式授權,並於契約中明定授權範圍。如果規定著作財產權共有,則在契約中明定,各共有人能夠獨立授權他方使用。因此,為避免日後爭議及使用上的不便,於契約明定使用方式及授權內容,乃最保險的方法。
著作權歸屬應視拍攝者與單位間的合約如何約定,如未特別約定,在雇用關係中,依著作權法第11條的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則歸雇用人享有。換言之,若無契約約定,則照片的著作財產權是貴單位所有,但拍攝者為著作人,著作人依法享有姓名表示權(§16)、公開發表權(§15),及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同一性保持權」(§17)。 被拍攝的個人或村落或代表單位,對該照片除事先有其他約定外,不得主張著作權。但若涉及個人者,仍可能有肖像權等人格權保護的問題,應於拍攝時取得個人的同意。此外,除肖像權外,另需注意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或民俗創作保護的問題,詳請參見第29題之回答。
依契約決定,未約定時,視該研究人員、學者為受雇人或受聘人而分別依著作權法第11條及第12條處理。在本案中,該研究人員、學者應為受聘人(承擔未完稿無法領取稿費的經濟風險),則此時依據著作權法第12條的規定,未約定時以受聘人即該研究人員、學者為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但單位為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目前著作權法尚未針對孤兒著作有特別的立法,不過,已經有納入修法考量。未修法前,也只能夠儘量透過既有的資訊瞭解真正的著作財產權人為何,並取得合法授權。
1. 公務移轉照片,或可解釋為,使單位取得照片所有之權利。因此,原單位得主張之權利,貴單位可以主張。原單位不得主張之權利,貴單位仍不得主張。
2. 所以要進一步判斷,原單位當初是否已享有完整之著作財產權。如原單位為著作財產權人,則新增之公開傳輸權,亦歸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從而貴單位也得行使。若原單位並非著作財產權人,則新增之權利,是否得由貴單位主張,必須個案依據當初創作時的約定與情況來認定,無法在此一概而論。
3. 假使這個資料已不受著作財產權保護,而對方欲使用時,基於單位對於著作物享有所有權,可要求想接觸該著作物的人,必須付費。但並非以著作權為請求費用之依據,否則契約效力可能會在日後產生爭議。
1. 我國加入WTO後採用回溯保護,故之前的日文剪報、著作同樣受著作權法保護,並依「國民待遇原則」判斷。剪報的著作權歸屬可分兩部分:一為報社或報社記者所有、二為讀者投稿。第一種情況,依國民待遇原則以公開發表後50年止,參考報紙的日期往後推50年計算。而讀者投稿的部分,若無授權,建議暫不公開。而圖書館依著作權法48條可重製、保存該資料,故可暫不公開而保存在圖書館內。
2. 在提出數位典藏計畫前,建議先釐清檔案資料的著作權問題,以免造成侵權。如果數位化單位是圖書館,尚可依著作權法48條進行重製、保存工作。若是其它單位,未經授權而進行數位化則不免造成侵權的情形。如果因此無法公開而不能結案,建議與國科會溝通,變更計畫結案方式。並且在計畫人員中,聘請具備智慧財產權背景的人員,方能讓計畫進行更為順利。
演講屬於語文著作,當演講內容被錄音後,其著作權乃歸屬於演講者。保護年限涉及跨國保護的問題,演講者死亡後多少年,其著作權方可消滅?理論上,美國對於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為終生加上70年,而我國則是終生加上50年。這種情況已超出臺灣保護的年限,根據國民待遇原則,我方對於美國的國民相當於我國國民的保護。故,在臺灣我方只能給予終生加上50年的待遇。第二面向,假使該著作在美國已不受著作權保護,即使臺灣的著作權法認定其受保護,仍不予保護。
合理使用能否成立,如有爭議,應由法院判斷。
如果是在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可以在合理範圍內,主張合理使用(§46)。至於一般的演講,如果是為了教學評論報導等其他目的的正當使用,並在合理範圍內註明資料來源加以使用,依據第52條,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此關係到三個層面的問題,第一個部份是政府資訊公開問題,這部份會涉及到規費索取,或是民眾去請求閱讀檔案的問題。第二種是,譬如說政府委託所做的一些譬如R&D的研發,可能牽涉到科學技術基本法的問題,這是屬於政府補助R&D的回饋。如果是政府委託製作一些文宣、海報等,此屬於一般的智財權管理問題。這個問題很大,可把它切成這三個層面,每個層面會有不同的答案。
在無法取得授權時,必須符合合理使用規定才能使用。建議先公布無著作權爭議的檔案,待取得授權後再分批開放。
廠商將照片素材進行投標的動作,如其使用之著作符合合理使用規定,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如果不符合合理使用,則由於投標屬於廠商之業務行為,雖非必然得標,也因著作已被使用於獲取商業利益,可能會被認為屬於商業使用。但關於此點,仍有待法院認定。
依據著作權法第22條的規定,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未經過雲門舞集同意自行錄製其表演內容,乃觸犯著作權法之行為,明顯已經侵犯其著作權。當然新聞局本身即非權利人,自不會享有後續相關權利。因此,若想取得著作使用權,第一應考慮取得合法授權,第二才是主張合理使用。但主張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較小,請儘量爭取合法授權。
1. 著作權法原則上將著作權歸屬於創作者,但有例外,就是受雇或出資聘人完成著作的情形。模式標本館藏單位是否有權利授權使用,須視其是否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他有合法權利授權利用之人。
2. 館藏單位之所以認為,若要使用其館藏標本拍攝的照片,仍需要其同意,是因為館藏單位擁有標本的所有權,當館方同意拍攝時會附帶某些條件。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館方乃行使其所有權,而非著作權,故雙方在拍攝照片方面,應互相約定著作權如何行使。
1. 浮水印可標示作者或是完整被授權利用的訊息。
2. 館藏單位之所以認為,若要使用其館藏標本拍攝的照片,仍需要其同意,主要是因為館藏單位擁有標本的所有權,當館方同意拍攝時會附帶某些條件。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館方乃行使其所有權,而非著作權,故雙方在拍攝照片方面,可互相約定著作權如何行使。所以,放上哪一方的浮水印就涉及到誰是著作權擁有者,而攝影著作如果不是一張完全沒有原創性的內容,在雙方未約定下其著作權是歸屬於攝影者,攝影照片受著作權保護,因此,如果未特別約定館藏單位為著作人,那麼則不需要放置其單位浮水印,但多會要求註明其標本典藏處。
1. 演講時錄音、錄影需要取得講者同意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演講本身是語文著作,一般人錄音錄影會重製該語文著作。
2. 演講者利用圖像,可以分兩方面來談:
(1) 可能是合理使用,只是該演講者不確定自己是否為合理使用,因此不敢簽同意書。其實根據著作權法52條,只要為了正當目的(報導、評論、研究教學)就可以引用。因此引用別人一小部分的內容,有可能為合理使用,只需要照規定引用,例如註明出處等方式皆為合理使用。如果有講者因不確定是否為合理使用而不敢簽同意書,可以試著以52條的內容與之再行溝通。 (2) 不排除真的有侵權問題。並非所有在演講中使用的著作皆為合理使用。假設有一個人在進行投稿的稿件中,使用了一張圖片,是取自某人在網路上公布的一張手繪公園步道圖,使用者雖然不是把它印出來當地圖給人使用,而只是穿插在文稿中用來介紹環境,且註明作者及出處,但由於引用的比例是該作品的全部,使用者應取得原作者同意再使用較不會產生問題。 * 此外,也要看引用比重以及使用對於原著作產生的影響。如果是從一本書摘錄圖表大致是還好,但若是如上述例子,假使對方只有畫一張圖,而使用者未經同意就使用圖的全部,就可能不構成合理使用。基本上,還是以尊重講師的意願為原則,但建議還是可以向講師說明著作權法有合理使用的空間在,雖然空間有時無法很明確的標準。再舉例,假設演講是在介紹一本書,整個簡報內容是把書中的段落一段段貼上來,整個簡報包含了書大部分的內容,這樣就不能說是合理使用。總而言之,大部分的情況應可用合理使用來解決,只有小部份的情況會關係到著作權侵害的問題。 * 智慧財產局的網頁上有許多合約範例,內容包含網頁上的權利管理訊息如何標示、發行DVD時的權利聲明項目、進行遠距教學的合約要注意哪些事項、邀請外來講者作演講時的演講授權合約等。連結由此去:「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及「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之範例。
作時需取得另一方同意,那授權過程中所得之收益,是否也需雙方平分?還是歸那一方?若上述雙方為研究機構內之計畫人員或公務員,則情形有無差別? 受雇人與雇用人,雙方有約定之情況下,以約定之內容為準。未特別針對收益分配方式有所約定時,因雙方約定共有著作財產權,則分配收益,應依據各方之應有部分決定。而應有部分,首先應依參與創作程度來判斷,如果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著作權法第40條第1項)。也就是,反對均分者,應舉出有相反約定之證據,始能證明不均分。 公務員所完成職務上著作,其著作權歸屬,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第3項,與受雇人相同。是故,如約定為共有,其收益分配,亦與前段答覆相同。
著作人不一定是著作財產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42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一、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二、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故,應該是「著作財產權人」死亡無繼承人,其著作財產權即因而消滅,但困難點在於如何確認誰是著作財產權人。
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故計畫助理在到職時若有簽定相關著作權契約,則依據契約規定之。若未簽定則按11條所示,受雇人為著作人。第11條第2項:「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故,若未有相關契約規定,助理離職後其相關著作財產權,仍歸屬於雇用人。因此,若未有簽定契約則按照法條規定,助理擁有著作人格權,而雇用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助理離職後自無法將著作財產權授權他方使用,但雇用單位在使用相關著作時,仍需尊重助理之著作人格權。
如何避免侵害肖像權,其實難有一定的標準加以判斷。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智上易字第18號判決重點:即使肖像權人主觀上或不願被他人使用其照片,而認為其肖像之人格法益受不法侵害,惟該他人使用既難認有損上訴人之聲譽、形象,權利人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難認有據。 也就是,並不是一定肖像權人之反對,就構成賠償之依據,而是肖像之使用,是否有損上訴人之聲譽、形象;此外,也需考量肖像之取得是否以違反隱私保護的情況取得(例如偷拍他人在自家花園的日光浴照片)。
侵權人是在大陸的話,在實務上的確是難解的問題。不就政治立場,如果單純以台灣和中國大陸都是單獨的WTO會員國而言,在司法討論上我們先暫且當成兩個國家來處理:照國際私法的規定,如果民事糾紛發生在跨國境內,應該要在哪個地方提出告訴?譬如侵權人的行為地可能在中國大陸,但發生的結果是台灣的權利人受損害,如此兩邊都可以提出告訴。但提出告訴是否有用?如果在台灣告,在法院提起訴訟必須「送達」,亦即訴狀、開庭通知等都必須合法送達,能夠確實的送到當事人的手上,一路從台灣法院、海基會、海協會再送到大陸侵權人的手裡,這個成功的機會滿小的,光送達的這件事都無法解決,無法合法送達就不會有後面的訴訟程序。而若是在中國大陸提出告訴,對原告又是否有利,又是另一個問題。
1. 第47條是合理使用的一環,建議不要採第47條的標準。而鑑價須綜合判斷,主要還是來自於著作的市場價值。
2. 授權金的問題,必須考慮市場價值,亦即您的東西價值多少錢?以下有幾個判斷標準提供參考:
(1) 若這個物件的使用者不付費而任意使用,法院認為可以判賠多少?舉例:一張照片使用者不付費使用,當著作權人向法院提出告訴賠償時,法院會判賠多少金額?可以參考法院相關判決作為定價依據。 (2) 根據是否有先例。例如:貴單位是否有相似的授權案例,可提供參考。 (3) 在網路上尚需考慮物件的清晰度,及網路使用者的點閱率及流量。授權方可要求廠商提出有關網路使用者流量及點閱率報告,藉此做為訂定合理授權金之計算標準。 (4) 此外,著作權之行使並不一定要以收取固定權利金之方式為之,如可約定當被授權人的網站流量或點閱率次數達一定規模者,收取獲利或廣告收益之一定比例(如5%)。
用冷光燈即可,並可以打45度的光源以避免反光。海報如果保存尚佳,最好能置於牆面上,使用黑色背景,並用黑布罩住相機,挖洞只讓鏡頭露出,較不會反光。若要黏貼海報請使用無酸性膠帶,或將海報放於斜板上,相機架設斜的角度拍攝 。
簡單來說,建議使用白紙,選擇自訂白平衡即可。
對於使用率目前沒有確切的統計數字,但在數位典藏計畫部分與資訊所合作的單位,大概有10多個左右,並建制完成的系統中也相當多。不論計畫結束與否且正常營運的系統,則大約有20至30個左右。
資料來源:951114-15 metadata工作坊/數位典藏系統規劃與建置-黃國倫先生
對於音樂屬性後設資料欄位的需求,跟一般文字或文物相當不同。但只要您確定其後設資料欄位的需求方向,我們這邊都能快速提供恊助。如果有多媒體儲存的問題,中研院資訊所多媒體中心都能提供相關服務。
參與國際會議
Q1: 如何追加出席國際會議進行論文發表的費用? A1: 請透過國科會國際合作處之「補助學者專家出席國際會議」之補助方式直接上線提出申請。(2011.10.27)
經費流用
Q2: 哪些經費可以互相流用,不須事先經過行政程序? A2: 只要符合貴單位會計室(或與國科會的對口窗戶)可報帳核銷的前提下,國科會經費核定清單業務費補助項目下的費用(研究人力費、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互相流用不須事先經過行政程序。 **管考內所顯示可互相流用的項目為預定人事費(同等於國科會經費核定清單內"業務費"下的 "研究人力費")及預定其他費用(同等於國科會經費核定清單內"業務費"下的"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2011.10.27)
Q3: 哪些經費流用需先經過行政程序? A3: 只要是跨"業務費"、"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管理費",都須請貴計畫專任助理或計畫主持人先寄一封電子郵件給林慧菁小姐(hueijing@gate.sinica.edu.tw),並於信中告知流用的項目及理由。待戴主持人同意後,才能到國科會網站線上申請變更。(2011.10.27)
計畫人力聘用
Q4: 關於助理人員聘用類別變更
聘用助理人員時,因依經費核定清單所列助理人員類別與人數聘用。若因計畫需要變更助理人員類別(如研究助理變更為兼任助理)或人數,計畫主持人需依該執行單位內部行政程序辦理簽准後,始可聘用。 助理人員類別有1) 專任助理人員、2)兼任助理人員、3)臨時工。 1)專任助理人員: 指執行機構約用之編制外全時間從事專題研究計畫工作人員。分為高中(職)畢業、五專(二專)畢業、三專畢業、學士及碩士等五級。但在職或在學人員不得擔任專任助理人員。 2)兼任助理人員: 指執行機構約用之以部分時間從事專題研究計畫工作人員,分為下列三級: - 講師、助教級助理人員(或相當級職者):執行機構或執行機構以外之機構編制內人員,確為計畫所需者。 - 研究生助理人員:與計畫性質相關之博士班或碩士班研究生。 - 大專學生:與計畫性質相關之大學部或專科部之學生。 3) 臨時工: 指臨時僱用之工作人員,已擔任本會專題研究計畫專任或兼任助理人員者,不得再擔任臨時工。(2011.12.19)
舉辦活動
Q5.我們規畫要辦一場計畫相關講座,但當初並沒有在計畫書中將「辦理講座」這個項目規畫進經費明細中,若是如此,我們辦理講座相關的經費使用,可以以業務費來核銷嗎? A. 關於講座的經費,是可以由業務費支應。但須請 貴計畫先辦理校內簽准的作業,請學校同意計畫辦理講座(詳細程序須請您詢問學校承辦人員)。提醒您,經費核銷規定需要遵照國科會與校內規定。(2011.12.19)
網站登入 100年度的計畫請隨時注意自己是否登錄正確的網址(http://management1.teldap.tw)
Q1: 舊網站(http://management.teldap.tw) v.s. 新網站(http://management1.teldap.tw) A1: 延續性的舊計畫在轉換這2個系統填寫時,請務必在登錄前清除原有網頁(按F5數次),以避免網頁交疊的狀況。
Q2:為什麼已通知問題修好了,我的電腦看到的問題內容還是存在? A1: 請先刪除"瀏覽歷程記錄"(例如: IE: 工具⇒網際網路選項⇒瀏覽歷程記錄⇒刪除temporary Internet files、cookies、歷程紀錄)再重新登錄。
Q3: 跳出的視窗有時看不到全部的內容或是儲存鍵 A3 : 請先將您的螢幕解析度的設定值調整成(1024x768像素)。若還是有問題,請反映給聯絡窗口,並將擷取圖檔寄給我們。(2011.10.17)
年度作業計畫 ⇒ 項目列表
Q1: 每月工作進度(預覽PDF)、數位化產出清單(預覽PDF)時間順序不正常顯示 A1: 問題已排除。(2011.10.17)
Q2:績效指標(預覽PDF)出現 "壹、計畫目標與執行(20%)",需要在績效指標內填寫這項嗎? A2: "壹、計畫目標與執行(20%)"為自動設定項目,無須理會。原在計畫目標與主要內容說明內填寫的內容會出現在效益說明內( 主構面⇒壹、計畫目標與執行⇒ 計畫目標與主要內容⇒效益說明)(2011.11.02)
Q3: 績效指標(預覽PDF)出現"0年目標值"的問題 A3: 已修正。(2011.10.18)
Q4: 計畫經費已填入,但計畫經費(預覽PDF)出現0。 A4: 問題已排除。(2011.10.17)
Q5: 填寫完畢後,如何列印報表總表? A5: 請點選 檔案合併,小時鐘轉上1分鐘後,會出現 合併檔預覽(日期.時間),再點選該按鈕,即會出現報表總表。每次新填寫內容,都須重新按 檔案合併,才會出現最新的內容。合併檔預覽 後面出現的日期和時間即為最後一次檔案合併的時間。(2011.11.02)
Q6: 合併檔案預覽的項目有哪些? A6: 壹、基本資料、貳、100 年度計畫績效指標與說明、參、分月工作進度、附錄一、年度經費配置與規劃(僅顯現各季經費)、數位化產出清單。(2011.11.02)
計畫基本資料 ⇒ 計畫基本資料
Q1: 計畫名稱前出現的數字編號 A1: 因計畫眾多,請各計畫保留該數字,以方便貴計畫負責的連絡窗口人員查詢,請勿刪除。
Q2: 一年期計畫的 全程經費 v.s. 年度經費 A2: 全程經費、年度經費、國科會核定清單的經費會是相同的。17個月分預定經費使用分配後,請至"計畫經費"⇒"年度經費執行統計"檢視經費總數是否和全程經費、年度經費、國科會核定清單的數字相同。
Q3: 計畫基本資料沒有出現合併檔預覽裡,還需要填寫所有的資料嗎? A3: 這裡的資料是會統整所有該年度各計畫的資料後,一併呈報給國科會。建議您將內容填寫完整。(2011.10.28)
計畫基本資料 ⇒ 計畫目標與主要內容說明
Q1: 計畫目標與主要內容說明內容無法儲存 A1: 請到 flash player 下載最新版本,若相同問題仍出現無法解決,請通知您的聯絡窗口。(2011.10.17)
Q1: 計畫目標與主要內容說明所填寫的內容會出現在合併檔預覽嗎? A1: 主構面⇒壹、計畫目標與執行⇒效益說明(2011.11.02)
數位化產出 Q1: 是要將數位化的項目逐筆寫出嗎? A1: 請將未來要數位化的清單作初步整理分類後,將分類後的各項填寫出即可。請不要只填寫一項,或是分類過細。
計畫經費⇒年度經費執行統計⇒年度預算數:為中鋼計畫給核定的法定預算數 Q1: 是否需要填寫該項? A1: 此項無須填寫,請忽略此項(2011.10.28)
績效指標 ⇒ 主構面 ⇒ 貳、數位典藏與學習之推廣和服務 ⇒ 一、提升台灣數位典藏與學習之環境,提高國內外可見度(比重)%
Q1: 1. 推廣交流活動 A1: 填寫的內容以主辦/合辦的活動為主
Q2: 2. 成果展覽活動 A2: 只要是參展者與而非主辦者皆可放入。該活動參與人數或是媒體曝光人數若是不清楚,不需要填寫。
績效指標 ⇒ 主構面 ⇒ 貳、數位典藏與學習之推廣和服務 ⇒ 二、數位典藏與學習之成效及推廣效益(比重)% ⇒ 1. 製作教材與指南"
Q1: 教材數量 A1: 需要明確表示 "單元、門、小時、元件"。例如: (1) 國小教材數量: 2單元
Q2: 使用滿意度 A2: 請說明滿意調查的方式或評核的基準(例如: 以問卷方式訪問)
績效指標 ⇒ 主構面 ⇒ 貳、數位典藏與學習之推廣和服務 ⇒ 三、提升與幫助建立數位典藏與學習之產業價值,扶植國內相關產業
此項百分比及內容都不用填
報表輸出⇒年度作業規劃⇒年度作業計畫書
Q1: 標題數字排序不正常 A1: "報表輸出"選項將會被移除,若有需要列印報表,請至 年度作業計畫 ⇒ 項目列表⇒檔案合併⇒合併檔預覽。(2011.10.28)
成果報告--項目列表--檔案合併 Q1: 績效指標的比重(%)出現錯誤數值或沒有出現。 A1: 已修復。(2012.08.10)
Q2: "合併檔預覽"PDF檔的內容中,"貳、100 年度計畫績效指標與說明"--"主構面"--"壹、計畫目標與執行"--"分構面",出現 "二、計畫架構圖"、"三、年度工作計畫之執行與管控" A2: 請完全忽略 "二、計畫架構圖"及"三、年度工作計畫之執行與管控"的內容。(2011.12.14)
績效指標 Q1: 年度作業規畫已填入比重(%),但在季報告卻出現空白,是否須要重新填寫? A1: 不須要。只須將相關執行項目下的數值(次數、人數、量)及文字說明填入即可。(2011.12.05)
Q2: 隔季的季報告是否需要將前幾季填寫的數值相加起來? A2: 不須要。只需填寫當季執行的數值即可,系統會自動累計。(2011.12.05)
Q3: 如果當季沒有內容填寫是否會影響計畫? A3: 績效指標底下的內容是以整年度計畫執行的績效來評估,若當季沒有內容可填寫並不會影響計畫的績效。(2011.12.12)
Q4: 累積達成值的數量累計出現錯誤。 A4: 已反映給工程師。(2011.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