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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智財權 » 若受雇者與雇用人簽約共有著作權,約中表示一方授權出版或商業加值應用該著作時需取得另一方同意,那授權過程中所得之收益,是否也需雙方平分?還是歸那一方?若上述雙方為研究機構內之計畫人員或公務員,則情形有無差別?
作時需取得另一方同意,那授權過程中所得之收益,是否也需雙方平分?還是歸那一方?若上述雙方為研究機構內之計畫人員或公務員,則情形有無差別? 受雇人與雇用人,雙方有約定之情況下,以約定之內容為準。未特別針對收益分配方式有所約定時,因雙方約定共有著作財產權,則分配收益,應依據各方之應有部分決定。而應有部分,首先應依參與創作程度來判斷,如果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著作權法第40條第1項)。也就是,反對均分者,應舉出有相反約定之證據,始能證明不均分。 公務員所完成職務上著作,其著作權歸屬,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第3項,與受雇人相同。是故,如約定為共有,其收益分配,亦與前段答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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