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中立性」大戰:網路商聯盟敗北,ISP業者步步進逼,一般用戶質疑聲起

作者:Snowred.tw



是什麼樣的網路法案大戰,集合了Google、eBay、Amazon、Yahoo!、Microsoft、Intel、Vonage及IAC/InterActiveCorp...等公司之力,依然大敗虧輸的呢?答案是......那難得一見的網路商夢幻陣容,究竟是敗給了誰?答案是:AT&T、Verizon、康科斯特和時代華納等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業者

是什麼樣的網路法案大戰,集合了Google、eBay、Amazon、Yahoo!、Microsoft、Intel、Vonage及IAC/InterActiveCorp...等公司之力,依然大敗虧輸的呢?答案是:今年四月為了強化「網路中立性」(network neutrality)而對「2006年通訊機會、行銷與增進法案」(Communications Opportunity, Promotion and Enhancement Act of 2006)所提之修正案,在美國眾議院能源與商務委員會遭到否決。

那麼,上述那難得一見的網路商夢幻陣容,究竟是敗給了誰?答案是:AT&T、Verizon、康科斯特和時代華納等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業者。他們成功地阻止了此一修正案的通過。

這個法案到底有什麼重要性,使得各方精銳盡出,拚個天昏地暗?而「網路中立性」又是啥呢?

根據Wikipedianetwork neutrality詞條,「網路中立性」原本是學者整理出來的理念,包括「非歧視」(Non-discrimination)、「保證互連」(Interconnection)、「可接收性」(Access)三個原則,主要精神是維護網路上各種資訊被平等對待的權利,使資訊能在不同的網絡維運者之間彼此互連,並且讓網路使用者具有互相接收訊息的能力,這些權利不應該遭受任何理由的歧視,不應被掌握了網路設施infrastructure的人進行網路內容與應用方式的篩選,也不得對於特定單位提供較好或較差的服務。這可說是言論自由、保障立足點平等、鼓勵創新的精神在網路世界的運用。

自1990年代末至今,為了要使這個原則體現在美國的法律上,歷經了多次的原則闡述與修正、國會辯論、法案表決等過程,到了今年4月,為了強化「網路中立性」而由國會議員提出的「通訊機會、行銷與增進法案」修正案,慘遭眾議院之能源與商務委員會否決。5月1日則又有議員另提法案,要求FCC(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聯邦通訊委員會)必須針對可能出現的不當商業行為進行研究,以維護「網路中立性」原則。

「網路中立性」的爭議及其相關法案,對於網路商、ISP業者,以及一般的網路用戶的利益,都有切身的利害關係。

首先,是錢的問題。ISP業者指出,他們為了維持網路的流量與速度,已經投入天文數字的金錢,因此他們認為,使用網路流量最多的公司,例如Google、Yahoo!等公司,需要多繳交一些費用,使ISP業者回收成本,並有能力替未來更高的流量主動擴充設備。因此,ISP希望採取「分級」收費的方式,那些使用頻寬最多的公司,若想要維持連線的高速度,就要繳交較高的費用,否則ISP將不投入經費來改善網路壅塞問題,讓這些網路商留在塞車區。ISP業者聲稱,不想再提供Google等公司「免費的午餐」了,而此項計畫並不是要跟一般用戶收取額外費用,而是向網路商收費,同時也沒有阻止任何人取得資訊的意圖,所以並不算是違反「網路中立性」或言論自由的原則。

而網路商方面,自然大大表示反對,許多消費者也提出抗議,連媒體也提出質疑。大家的疑問在於,這等於是一次服務收兩次費用,除了用戶(包含一般用戶與網路商)為了購買頻寬而付給ISP業者的費用之外,網路商還得再交一次錢;而且,網路商也可能將費用轉嫁給一般用戶或廣告客戶。總之,這是個大家都可能吃虧,而ISP吃兩次的一種生意。

其次,是在網路中立性之下的理念問題,諸如資訊自由應被保障,而不應被歧視、被篩選...之類。這套理念原本在政治、社會、商業等領域,就經常被七折八扣,實施得零零落落的,如今在網路世界也受到了威脅。

如果ISP業者不甩這一套漂亮的理念,執意要取得分級收費(即分級篩選)的控制權,那就等於是設下了「此山是我開,此樹是我栽」的關卡,檢視網路使用者的身分、應用網路的方式、傳送內容的性質,然後依此來確認誰的流量大、誰在用網路做什麼生意,然後劃分收費標準,區分出快車道、慢車道。如此一來,ISP業者便取得極大的權力,而「非歧視」、「保證互連」、「可接收性」三原則也就自然破產了。

此外,還有扼殺創新的問題。許多網路商認為:當網路維持中立性時,許多以服務取勝的網站、搜尋引擎、電子商務等新興企業,不必依靠財力雄厚來維持網路速度,小公司的網路資訊受到與大公司的同等對待,因此只要提供受歡迎的服務,就能吸引使用者上門,這使得網路商的存活機率,更多是依賴創新的速度,而較少取決於資金的大小;但ISP業者如果反其道而行,將整個改變網路商務的生態,阻礙良性的競爭機制。

我們還可以設想,若是網路商堅持不交錢,ISP業者會不會以限制頻寬的方式,來逼迫網路商付錢呢?他們或許會說:好吧,這就是你不多付點錢的結果,所以我沒錢提升設備,導致網路變慢;要快,就要給我錢。ISP會不會這麼做呢?你猜。

若是聽多了一些國外的業界內幕,例如:某ISP營運商動手腳讓自己的用戶無法接觸其他業者的網路服務,或某電信工會在勞資爭議期間被身為ISP營運商的資方封殺網站,或者某ISP公司封鎖了抨擊該公司的民間團體之email......之後,如今又看到網路商大聯盟也不敵ISP業者的新聞,這下子我們總該明白了:果然是掌握infrastructure者為老大!

網路中立性原則若在美國破產,那麼經常以美國為學習對象的國家,恐怕也保不住了吧。至於建立在「網路是自由平等的」基礎上的那些動人願景,什麼Web 2.0啦,世界是平的啦,網路民主啦,弭平數位落差啦,Blog或Vlog讓個人發聲啦,數位化的知識與藏品讓大家自由共享啦,Google、Yahoo!、Amazon、eBay等創新商業模式的奇蹟啦,還有平價的on-line game啦……等等寬頻環境下的好康,是不是將會在「快車區」、「塞車區」的分級閘門之前,化成了美麗的泡沫而昇華、消失掉了?

編按:本文的原文可參見作者的部落格:Snowred.tw's watching...

編按二:依據原作者意見,原文第一段『今年四月的「2006年通訊、行銷與增進法案」(Communications, Promotion, and Enhancement Act of 2006)此一強化網路中立性的修正案』,已改為『為了強化「網路中立性」而對「2006年通訊機會、行銷與增進法案」(Communications Opportunity, Promotion and Enhancement Act of 2006)所提之修正案』;第一段『在美國眾議院遭到否決』,改為『在美國眾議院能源與商務委員會遭到否決』。原作者並感謝網友zhyz指正。(2006-06-03)

電子報文章(勿由此編輯)|2006-06-05| |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內容發展分項計畫|人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