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資料數位化工作流程指南
Tags: 影像, 指南, 數位化工作, 文物, 考古 發表: 2010-06-01, 點閱: 49,199 , 加入收藏櫃 , 列印 , 轉寄陸、數位內容保護
「數位內容」顧名思義是將圖像、文字、影像語音等素材,運用資訊科技將這些物件加以數位化。數位典藏的目的即是希望眾多珍貴的典藏品能在不傷害原件的情況下,展示於世人面前,達到研究、推廣與教育的目的。在秉持開放的態度下,數位典藏成果盡可能地公開予大眾分享。但是隨著科技日新月異的推展,這些大量的文字、聲音、影像均可以輕易地被轉換為數位化檔案;相對的,也更容易被部分不肖人士非法下載、複製或竄改等不當散佈利用。這些侵害原作者創意和著作權等行為,就必須要透過數位內容的保護與相關權利做特定管理才能加以避免,以維護原創者創作的動力。因此,以下將介紹目前進行數位化內容保護的常見方式,分別是「數位浮水印」、「創用CC授權」以及「數位版權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
數位浮水印指的是一種可以保護數位內容智慧財產權資訊的技術,將這些例如創作品的原作者、擁有者、出版處、商標、地址等,植入數位媒體的方式。依檔案格式的不同,數位浮水印有文字檔、靜態影像、動態影像、聲頻信號等,能證明合法持有者的方法。從植入數位浮水印的外觀區別,可分為明顯可見的和隱藏式的兩類。前者的類型是直接於數位化檔案上就能看到浮水印,但缺點是會破壞原有檔案的影像,失去原圖的價值,但優點是具有直接嚇阻的作用,較不易被隨意非法使用。另一種隱藏式的浮水印非肉眼可見,在植入浮水印前後的圖像表面看來並無不同,必須以特殊的方式加以解讀與辨識,能保持畫面的呈現品質。[21]
依中研院史語所考古分項的經驗,其單位先設計好浮水印LOGO(非隱藏式),並規劃浮水印加入圖片的位置,再委由計中多媒體中心以自動化方式批次處理浮水印。一旦數位檔案拍攝完成後,批次上傳數位檔至計中,即全部自動化完成圖片的浮水印加註(圖6-1)。為了避免影響圖片的觀看品質,浮水印是採濃度較淡的非隱藏式加註(圖6-1右下方),並於圖片上註記原始檔提供者資料(圖6-1左上方)。
圖6-1、人面陶罐加註浮水印
以上資料來源:中研院歷史語言所「考古資料數位典藏資料庫」
數位浮水印是目前最為廣泛應用於各數位典藏計畫的內容保護技術,但如同任何加密技術一樣,浮水印仍有被其他人解開的風險,因此加密的品質必須格外留意。如果數位內容保護機制採用雙層加密的方式,除了圖片上即可看見的浮水印外,也將隱藏式資訊加入數位圖片中,比一般傳統上採用單層加密更有保障。但浮水印的保護層級越高,可抵擋的侵犯越高,影像品質相對也愈差。
在數位科技發達的時代,人們可以在世界各地流傳、分享各類文字、圖片、影像、音樂等資訊。這些在網路上公開發表數位內容的創作者,大部分都有與一般人相互分享的目的。也因為資訊的公開化,使用者可以任意的複製、轉載甚至修改原作進行創作。但是大部分在網路上流傳的這些資訊,經常疏於加註來源處,或未在可合理使用的範圍內改作,除了造成創作者本身的權益受損外,也可能因為無清楚的授權標示,造成侵權的行為。創用CC授權即是提供一種簡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讓創作者可以宣告數位創作物所允許自由使用的範圍,並保留部分權利。一方面將作品開放給全世界的使用者自由存取或創作衍生物,一方面保障版權擁有者希望保留的權利。
2002 年發佈的 Creative Commons 授權條款,是依據美國的相關法律設計發展而來,因此,Creative Commons 所關切的數位內容必須可以為各個國家、各個地區的人使用。Creative Commons組織主要有四個授權要素[22]:
1.「姓名標示」(Attribution)
您允許他人對您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及衍生著作,進行重製、散布、展示及演出等利用行為。但前提是對方必須保留您的姓名標示。至於如何標示「姓名」,有幾項注意事項:
若著作有提供下列資訊,則使用人應依適合於所使用媒介或工具之合理方式,在該著作的每一份可流通並且逐字抄錄(verbatim use)重製物上:
(1)保留該著作全部且完整的著作權聲明;
(2)標示原始著作人、授權人的姓名或筆名,或原始著作人或授權人在著作權聲明、授權條款中或藉由其他合理方式指定之第三人。
(3)標示該著作名稱;
(4)若著作權人或授權人在著作上提供關於該著作的網址
2.「禁止改作」(No Derivative Works)
您允許他人對您的著作原封不動的進行重製、散布、展示及演出等利用行為,但不得產出衍生著作。
3.「非商業性」(Non-Commercial)
您允許他人對您的著作原封不動的進行重製、散布、展示及演出等利用行為,但僅限於非商業性行為。
4.「相同方式分享」(Share Alike)
只有當他人將衍生著作採用與您的原著作相同之授權條款時,您方允許他人散布衍生著作。
目前創用CC即提供多種授權條款供版權擁有者選用,以符合臺灣法律制度的臺灣版創用CC授權為例,如果選擇「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臺灣2.5版」的授權條款,即表示如果有人想要使用受創用CC授權條款保護的數位內容,就必須註明該內容原版權擁有者。
目前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成果入口網的各計畫成果,部分便是採用創用CC授權的方式。關於開放授權的各種不同標準要到台灣地區創用CC的計畫網站 ,依網頁指示選擇想要採行的授權方式,將系統產生的程式碼加入自己的網站上進行宣告,就可以為自己的創作物完成授權。
﹡創用CC網站http://creativecommons.org.tw/
﹡創用CC影片介紹http://creativecommons.org.tw/cc_intro_anime
圖6-2、六種組合
三、數位版權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
數位版權管理技術就是一種透過檔案加密的方式,結合硬體和軟體的數位資料保護管理機制。國際數據資訊中心(Internet Data Center, IDC) 為數位權利管理技術下定義為:「結合硬體與軟體的存取機制,將數位內容設定存取權限,並與儲存媒體聯結,使得數位內容在其生命週期內—從產生到消失,都會受到保護。不管在其使用過程中是否有複製行為發生,仍然可以持續追蹤與管理數位內容之使用狀況。」[23]
為維護數位內容原創者和提供者的權利,數位內容產生後,在其電子檔案中設定存取權限,例如限制檔案被讀取、儲存、複製、轉寄與燒錄等次數,或是該檔案能播放的次數,是否可供拷貝、列印、檔案過期日,或以特定密碼開啟檔案,不得變更內容等,藉由程式技術保護電子檔案的安全性。有時還限制使用者必須使用特定軟或硬體才能開啟。以數位典藏多媒體中心系統為例,此系統為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數位典藏技術發展組所開發。在使用此數位內容管理系統時,須先行取得帳號並且登入。當使用者點選欲下載之媒體時,系統將會告知使用者,此媒體檔的使用權限,以及相關認證方式。數位內容之認證機制完成且通過後,即可在使用者電腦中播放,系統也會提示使用者使用的限制(例如可播放次數、不能另存新檔、不能列印等)。
圖6-3、多媒體中心(http://ndmmc2.iis.sinica.edu.tw/System/Index.jsp)
因此,這項保護數位內容、提供數位版權管理的技術(稱之為DRM),可提供創作者或版權擁有者藉由DRM的機制作控管,將數位內容設定可否下載、輸出、複製、修改等權限。但種種使用上的限制,雖是保護內容提供者的權利,卻也必須先取得特定軟體或硬體才能開啟檔案。數位內容價值珍貴,授權價格相對提高,是經濟體運作的基礎,但不利於流傳與利用也是降低使用者意願,一樣引起不少的爭議。
[21] 賈馨潔,〈什麼是浮水印?〉,《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電子報》http://www2.ndap.org.tw/newsletter06/news/read_news.php?nid=732 。檢索:2010年01月。
[22] 本段文字內容參考自 「創用CC-Creative Commons Taiwan 」(http://creativecommons.org.tw/),檢索:2009年12月。
[23] Dahl Joshua and Kevorkian Susan, ”Understanding DRM Systems”, An IDC Research White Paper,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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