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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單位同仁所攝得之少數民族田野照片,照片的著作權、財產權等應屬於拍攝者嗎?被拍攝的個人或村落、該民族代表單位是否可對此照片宣稱相關權利?原拍攝者或本單位將照片公佈於網路的同仁,是否可能違反被攝對象或團體的肖像權?

Tags: , 發表: 2008-01-23, 點閱: 4,525 , 加入收藏櫃 , 列印 列印 , 轉寄 轉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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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歸屬應視拍攝者與單位間的合約如何約定,如未特別約定,在雇用關係中,依著作權法第11條的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則歸雇用人享有。換言之,若無契約約定,則照片的著作財產權是貴單位所有,但拍攝者為著作人,著作人依法享有姓名表示權(§16)、公開發表權(§15),及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同一性保持權」(§17)。
被拍攝的個人或村落或代表單位,對該照片除事先有其他約定外,不得主張著作權。但若涉及個人者,仍可能有肖像權等人格權保護的問題,應於拍攝時取得個人的同意。此外,除肖像權外,另需注意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或民俗創作保護的問題,詳請參見第29題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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