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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智財權 » 本單位支付稿費請研究人員或學者幫我們撰寫資料庫的照片說明,以及網頁文案,那麼其完成之文字,是歸屬於計畫執行單位,還是文字撰寫者?
依契約決定,未約定時,視該研究人員、學者為受雇人或受聘人而分別依著作權法第11條及第12條處理。在本案中,該研究人員、學者應為受聘人(承擔未完稿無法領取稿費的經濟風險),則此時依據著作權法第12條的規定,未約定時以受聘人即該研究人員、學者為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但單位為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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