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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單位收藏許多經公務移轉而來的老照片,且當初移轉時,我國著作權法尚未有公開傳輸權的規定,請問現在可將這批老照片放在網路上嗎?假使這批照片拍攝時間已超過五十年,是否能向使用方要求付費?

Tags: 發表: 2008-01-23, 點閱: 3,052 , 加入收藏櫃 , 列印 列印 , 轉寄 轉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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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務移轉照片,或可解釋為,使單位取得照片所有之權利。因此,原單位得主張之權利,貴單位可以主張。原單位不得主張之權利,貴單位仍不得主張。

 

2. 所以要進一步判斷,原單位當初是否已享有完整之著作財產權。如原單位為著作財產權人,則新增之公開傳輸權,亦歸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從而貴單位也得行使。若原單位並非著作財產權人,則新增之權利,是否得由貴單位主張,必須個案依據當初創作時的約定與情況來認定,無法在此一概而論。

 

3. 假使這個資料已不受著作財產權保護,而對方欲使用時,基於單位對於著作物享有所有權,可要求想接觸該著作物的人,必須付費。但並非以著作權為請求費用之依據,否則契約效力可能會在日後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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