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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智財權 » 本單位目前從事西藏珍藏語音數位化工作,這批西藏語音的錄音檔當初是在美國錄製。依據美國法規,著作權消滅期間為「若干年」後,而我國規定為著作人死亡後50年。若這位被錄音人已過世,且本單位並未取得其授權,請問是否應該依據美國或我國的規定,判別其著作權是否已經消滅?
演講屬於語文著作,當演講內容被錄音後,其著作權乃歸屬於演講者。保護年限涉及跨國保護的問題,演講者死亡後多少年,其著作權方可消滅?理論上,美國對於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為終生加上70年,而我國則是終生加上50年。這種情況已超出臺灣保護的年限,根據國民待遇原則,我方對於美國的國民相當於我國國民的保護。故,在臺灣我方只能給予終生加上50年的待遇。第二面向,假使該著作在美國已不受著作權保護,即使臺灣的著作權法認定其受保護,仍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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