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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數位內容的著作權鑑價時,除參考我國著作權法47條規定之使用報酬率準則,一般而言,合理收費應是以格式或檔案高低區分價格?或用途分?或複合雙標準同時採用?又,特別在數位內容商業應用鑑價上,有無合理價格或是鑑價準則為何?

Tags: 發表: 2008-01-23, 點閱: 3,890 , 加入收藏櫃 , 列印 列印 , 轉寄 轉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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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47條是合理使用的一環,建議不要採第47條的標準。而鑑價須綜合判斷,主要還是來自於著作的市場價值。

 

2. 授權金的問題,必須考慮市場價值,亦即您的東西價值多少錢?以下有幾個判斷標準提供參考:

(1) 若這個物件的使用者不付費而任意使用,法院認為可以判賠多少?舉例:一張照片使用者不付費使用,當著作權人向法院提出告訴賠償時,法院會判賠多少金額?可以參考法院相關判決作為定價依據。
(2) 根據是否有先例。例如:貴單位是否有相似的授權案例,可提供參考。
(3) 在網路上尚需考慮物件的清晰度,及網路使用者的點閱率及流量。授權方可要求廠商提出有關網路使用者流量及點閱率報告,藉此做為訂定合理授權金之計算標準。
(4) 此外,著作權之行使並不一定要以收取固定權利金之方式為之,如可約定當被授權人的網站流量或點閱率次數達一定規模者,收取獲利或廣告收益之一定比例(如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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