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200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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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它單位約定為共同著作權人,著作權共有時,依據著作權法40-1條規定:「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理論上要授權他人時,需經過共有財產權人同意。且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故如果遭到共有財產權人拒絕時,則察看其拒絕理由正當與否。一般建議儘量不要成為共有著作權人,可以選擇成為著作權擁有人。或者,非著作權人但取得對方正式授權,並於契約中明定授權範圍。如果規定著作財產權共有,則在契約中明定,各共有人能夠獨立授權他方使用。因此,為避免日後爭議及使用上的不便,於契約明定使用方式及授權內容,乃最保險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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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智財權, 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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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 200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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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照片的數位化並未產生新的著作權,因此該批照片的著作權狀態仍須依原素材判定其著作權保護年限與著作財產權歸屬,單位並不因單純數位化的動作而取得著作權。本案另牽涉到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的問題,需要進一步瞭解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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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智財權, 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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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 200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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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畫作要看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若受著作權法保護,首先要取得該著作權人同意才能使用。若原著作權人已死亡,由於著作權可被繼承以及讓與,譬如作家過世後將著作權讓與其配偶或子肆;有些情況是書籍賣斷給他人,假設完成著作後,原創作者在合約中約定此著作財產權要讓與給約定人,便需要向約定人或繼承人取得授權。
2. 著作權法第79條對於已超過保護年限的著作創設我國所獨有的製版權保護,以沒有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已經消滅的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為對象,經過整理印刷、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並經登記而取得。在本案中,本案所敘及的名畫皆已超過著作權保護的年限,但要主張著作權法第79條的製版權,除了要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者外,尚須是以真跡加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且該真跡先前未曾被製版發行者,另還須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訂的「製版權登記辦法」辦理登記獲准,才能享有。權利的內容也僅限於製版人就其製版的「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但製版人就該古籍字畫並未享有專有權利。保護期間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而其保護期間以該十年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3. 另有一種情況,不是依據著作權的規定,而是文化資產保存法。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珍貴古物的複製品若要流出館外,需要取得保存單位的授權,該授權所指可能並非著作權的授權,而是該物件是否合法經由典藏單位同意而取得。此部份各國規定不同,重點在於是否合法取得此物件。舉例來說,典藏在法國羅浮宮的畫作,法國也會有一個等同於我國文化資產保護法的規定,其中可能會規定,需要先取得羅浮宮的同意才能將畫作進行複製,否則視同違法。此違反的是各國的法律與行政規定,而不是著作權法的規定,因此需要注意是否會侵犯典藏單位行政規定的制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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