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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權, 著作權 發表: 2008-01-23, 點閱: 3,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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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故計畫助理在到職時若有簽定相關著作權契約,則依據契約規定之。若未簽定則按11條所示,受雇人為著作人。第11條第2項:「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故,若未有相關契約規定,助理離職後其相關著作財產權,仍歸屬於雇用人。因此,若未有簽定契約則按照法條規定,助理擁有著作人格權,而雇用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助理離職後自無法將著作財產權授權他方使用,但雇用單位在使用相關著作時,仍需尊重助理之著作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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