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4x768 1280x800   Decrease font size for  - 拓展台灣數位典藏 - 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 拓展台灣數位典藏計畫網站 Reset to normal font size for  - 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 拓展台灣數位典藏計畫網站 - 拓展台灣數位典藏 Increase font size for  - 拓展台灣數位典藏
 


貝類標本數位化工作流程指南

發表日期: 2011-08-29, 點閱數: 35,678 , 加入收藏櫃 , 加入書籤

 

 

 

目 錄     

壹、引言

貳、數位化工作流程圖

參、前置作業

肆、物件數位化程序

伍、後設資料與資料庫建置

陸、數位內容保護

柒、設備與成本分析

捌、結論與建議

玖、參考文獻

拾、附錄

 

 

印章印記數位化工作流程指南

發表日期: 2010-06-01, 點閱數: 48,742 , 加入收藏櫃 , 加入書籤

台灣原生藝術—林淵先生作品電子典藏圖文說明

發表日期: 2010-03-12, 點閱數: 8,556 , 加入收藏櫃 , 加入書籤

 

 

計畫單位:大葉大學休閒事業管理系

 

計畫簡介

 

原生藝術(Art Brut)是由法國當代重要藝術大家 Jean Dubuffet所提倡,並對現今歐洲與世界藝術發展有重要影響,讓吾人重新省思藝術的特色與價值。

 

台灣早期以素人藝術或樸素藝術的概念與原生藝術相通,1960年代吳李玉哥的出現及 1970年代洪通的掘起,曾引發短暫地討論,1980年代後林淵先生與其他素人藝術家又被發掘與報導,這些藝術家們大都經歷農業社會轉型至工業社會的變遷過程,其作品生動趣味,表現率真的赤子之心,其中林淵更是台灣之奇與驚豔,更因林淵先生在受到企業家的贊助與支持,雖然短短的十數年創作( 1977年至 1991年),在台灣藝術發展上,具有國際性的肯定地位。

 

林淵先生的作品多樣豐富,在石雕、石板畫、木雕、刺繡、繪畫、與組合藝術等都有很高的成果,表現台灣精神的苦幹、打拼、樸實與熱情的特質,林淵先生的成就不只讓國際了解台灣原生藝術的創作力,更表現於台灣本土企業對社會發展上所投入的關懷,因此,有系統的整理與公開其創作,提供大眾一個探討與了解台灣本土藝術文化的機會,為此典藏計畫的努力宗旨。

(more…)

國立故宮博物院書畫數位化工作流程

發表日期: 2009-09-09, 點閱數: 13,647 , 加入收藏櫃 , 加入書籤

 

 

計畫單位:國立故宮博物院

 

計畫名稱:故宮文物數位典藏系統之研製-書畫數位典藏子計畫

 

計畫簡介

 

書畫數位典藏子計畫是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故宮)文物數位化計畫之一,該院書畫類典藏品大致包含西元十世紀(北宋初期)至18世紀(清代乾隆朝),歷代相傳的書畫名家作品。此計畫近年亦戮力搜羅近代名家精品,迄今由書畫處負責保管的書法、碑帖、繪畫、緙繡等文物,已逾10,000組件。

 

此計畫自九十一年度至九十五年度以朝代作分期,逐年執行數位化工作,依序為宋代書畫精華作品、元代書畫精華作品、明代書畫作品、清代書畫作品,以及近代(清季至民國)書畫作品。該計畫主要工作,大致可分為二,一為數位化院藏書畫作品,二為建置書畫數位典藏管理系統。

 

在數位影像建置方面,除了將文物提件拍攝成正片並委外數位化外,自九十三年度起,並著手規劃書畫數位影像擷取系統,雙軌並進,以加速數位化工作、降低工作成本,期能達成全院數位化的目標。

 

而書畫數位典藏管理系統方面,九十二年確認目前使用系統版本;同時著力於人名、書畫主題等權威檔功能的建置,未來預計整合完成書畫典藏系統,包括書畫藏品資料、庫房管理、展覽、書畫詞語、印記等資料庫,使書畫典藏系統達到最大的效益,期能同時兼顧保存文物、加值使用、研究、教學、推廣等多重目標。

 

(more…)

國家圖書館期刊報紙典藏數位化計畫數位化工作流程圖文說明

發表日期: 2008-08-08, 點閱數: 10,033 , 加入收藏櫃 , 加入書籤

 

 

計畫簡介

 

期刊報紙是一般訊息傳遞、研究發展之成果發表最快速的園地,也是記錄當代人文、社會、科技等活動最重要的媒體,讀者使用量極用高,但保存不易,使用不便,因此極需數位化以改善。

 

此項計畫擬在五年內完成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國圖)館藏臺灣地區發行之期刊約1,000種、臺灣地區發行之報紙約30種之數位化。充實國家圖書館期刊報紙影像資料庫,便利民眾取閱,並得以數位方式永久保存報刊資料,傳之久遠,以備學術文化資產之永久典藏,並期能藉助資訊網路科技之進步,提供使用者方便快捷的文獻傳遞服務,達成無牆圖書館之理想。

 

九十二年度此項計畫將加強報紙掃描工作數量,預計進行國圖館藏200種期刊與6種報紙(含微縮片轉製)掃描,共約116萬頁期刊及報紙之全文影像數位化。工作項目包括期刊典藏影像數位化、報紙典藏數位化、期刊主題分析三項作業。

 

(more…)

進行數位內容的著作權鑑價時,除參考我國著作權法47條規定之使用報酬率準則,一般而言,合理收費應是以格式或檔案高低區分價格?或用途分?或複合雙標準同時採用?又,特別在數位內容商業應用鑑價上,有無合理價格或是鑑價準則為何?

發表日期: 2008-01-23, 點閱數: 3,892 , 加入收藏櫃 , 加入書籤

1. 第47條是合理使用的一環,建議不要採第47條的標準。而鑑價須綜合判斷,主要還是來自於著作的市場價值。

 

2. 授權金的問題,必須考慮市場價值,亦即您的東西價值多少錢?以下有幾個判斷標準提供參考:

(1) 若這個物件的使用者不付費而任意使用,法院認為可以判賠多少?舉例:一張照片使用者不付費使用,當著作權人向法院提出告訴賠償時,法院會判賠多少金額?可以參考法院相關判決作為定價依據。
(2) 根據是否有先例。例如:貴單位是否有相似的授權案例,可提供參考。
(3) 在網路上尚需考慮物件的清晰度,及網路使用者的點閱率及流量。授權方可要求廠商提出有關網路使用者流量及點閱率報告,藉此做為訂定合理授權金之計算標準。
(4) 此外,著作權之行使並不一定要以收取固定權利金之方式為之,如可約定當被授權人的網站流量或點閱率次數達一定規模者,收取獲利或廣告收益之一定比例(如5%)。

計畫助理於受雇期間因執行計畫所拍攝的照片資料,其著作人格權屬於助理個人,而著作財產權屬於雇用單位。若助理離職後,該助理是否即擁有這批照片資料的著作財產權,且能再授權予其它單位使用?

發表日期: 2008-01-23, 點閱數: 3,937 , 加入收藏櫃 , 加入書籤

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故計畫助理在到職時若有簽定相關著作權契約,則依據契約規定之。若未簽定則按11條所示,受雇人為著作人。第11條第2項:「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故,若未有相關契約規定,助理離職後其相關著作財產權,仍歸屬於雇用人。因此,若未有簽定契約則按照法條規定,助理擁有著作人格權,而雇用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助理離職後自無法將著作財產權授權他方使用,但雇用單位在使用相關著作時,仍需尊重助理之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死亡後,如無遺產繼承人,其作品之所有權人是否即可自由利用重製?

發表日期: 2008-01-23, 點閱數: 4,235 , 加入收藏櫃 , 加入書籤

著作人不一定是著作財產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42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一、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二、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故,應該是「著作財產權人」死亡無繼承人,其著作財產權即因而消滅,但困難點在於如何確認誰是著作財產權人。

若受雇者與雇用人簽約共有著作權,約中表示一方授權出版或商業加值應用該著作時需取得另一方同意,那授權過程中所得之收益,是否也需雙方平分?還是歸那一方?若上述雙方為研究機構內之計畫人員或公務員,則情形有無差別?

發表日期: 2008-01-23, 點閱數: 4,053 , 加入收藏櫃 , 加入書籤

作時需取得另一方同意,那授權過程中所得之收益,是否也需雙方平分?還是歸那一方?若上述雙方為研究機構內之計畫人員或公務員,則情形有無差別?
受雇人與雇用人,雙方有約定之情況下,以約定之內容為準。未特別針對收益分配方式有所約定時,因雙方約定共有著作財產權,則分配收益,應依據各方之應有部分決定。而應有部分,首先應依參與創作程度來判斷,如果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著作權法第40條第1項)。也就是,反對均分者,應舉出有相反約定之證據,始能證明不均分。
公務員所完成職務上著作,其著作權歸屬,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第3項,與受雇人相同。是故,如約定為共有,其收益分配,亦與前段答覆相同。

舉辦專題演講時通常會將演講過程錄影、剪接公布於網站,並請演講者事前簽授權同意書,同意未來可將資料放在網站上播放。若演講者使用的圖像沒有取得授權,雖然有部份演講者會提醒哪些圖片可能有侵權問題,不要使用,但有些則否,該如何避免侵權爭議?

發表日期: 2008-01-23, 點閱數: 5,085 , 加入收藏櫃 , 加入書籤

1. 演講時錄音、錄影需要取得講者同意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演講本身是語文著作,一般人錄音錄影會重製該語文著作。

 

2. 演講者利用圖像,可以分兩方面來談:

(1) 可能是合理使用,只是該演講者不確定自己是否為合理使用,因此不敢簽同意書。其實根據著作權法52條,只要為了正當目的(報導、評論、研究教學)就可以引用。因此引用別人一小部分的內容,有可能為合理使用,只需要照規定引用,例如註明出處等方式皆為合理使用。如果有講者因不確定是否為合理使用而不敢簽同意書,可以試著以52條的內容與之再行溝通。
(2) 不排除真的有侵權問題。並非所有在演講中使用的著作皆為合理使用。假設有一個人在進行投稿的稿件中,使用了一張圖片,是取自某人在網路上公布的一張手繪公園步道圖,使用者雖然不是把它印出來當地圖給人使用,而只是穿插在文稿中用來介紹環境,且註明作者及出處,但由於引用的比例是該作品的全部,使用者應取得原作者同意再使用較不會產生問題。
* 此外,也要看引用比重以及使用對於原著作產生的影響。如果是從一本書摘錄圖表大致是還好,但若是如上述例子,假使對方只有畫一張圖,而使用者未經同意就使用圖的全部,就可能不構成合理使用。基本上,還是以尊重講師的意願為原則,但建議還是可以向講師說明著作權法有合理使用的空間在,雖然空間有時無法很明確的標準。再舉例,假設演講是在介紹一本書,整個簡報內容是把書中的段落一段段貼上來,整個簡報包含了書大部分的內容,這樣就不能說是合理使用。總而言之,大部分的情況應可用合理使用來解決,只有小部份的情況會關係到著作權侵害的問題。
* 智慧財產局的網頁上有許多合約範例,內容包含網頁上的權利管理訊息如何標示、發行DVD時的權利聲明項目、進行遠距教學的合約要注意哪些事項、邀請外來講者作演講時的演講授權合約等。連結由此去:「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及「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之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