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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單位採CC授權非商業性使用公布在網站中的影片與照片,如果有廠商將這些素材使用於企劃書投標行為,並解釋只有投標但尚未確定得標,並不符合商業性使用行為。這個部分該如何解釋?

發表日期: 2008-01-23, 點閱數: 4,218 , 加入收藏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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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將照片素材進行投標的動作,如其使用之著作符合合理使用規定,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如果不符合合理使用,則由於投標屬於廠商之業務行為,雖非必然得標,也因著作已被使用於獲取商業利益,可能會被認為屬於商業使用。但關於此點,仍有待法院認定。

由於數位典藏計畫要求將數位內容全數公開,為符合結案要求,針對有著作權爭議的檔案,能否先在網路上放小型縮圖,而不放瀏覽級圖檔,待日後取得授權後,再放入瀏覽級圖檔?

發表日期: 2008-01-23, 點閱數: 3,325 , 加入收藏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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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無法取得授權時,必須符合合理使用規定才能使用。建議先公布無著作權爭議的檔案,待取得授權後再分批開放。

為何美國政府的國家檔案資料全數公開,不收取費用,影片也不收取任何費用?

發表日期: 2008-01-23, 點閱數: 2,385 , 加入收藏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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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關係到三個層面的問題,第一個部份是政府資訊公開問題,這部份會涉及到規費索取,或是民眾去請求閱讀檔案的問題。第二種是,譬如說政府委託所做的一些譬如R&D的研發,可能牽涉到科學技術基本法的問題,這是屬於政府補助R&D的回饋。如果是政府委託製作一些文宣、海報等,此屬於一般的智財權管理問題。這個問題很大,可把它切成這三個層面,每個層面會有不同的答案。

演講時展示網路搜尋而來之照片,是否侵害著作權?

發表日期: 2008-01-23, 點閱數: 2,370 , 加入收藏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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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可以在合理範圍內,主張合理使用(§46)。至於一般的演講,如果是為了教學評論報導等其他目的的正當使用,並在合理範圍內註明資料來源加以使用,依據第52條,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本單位能否拒絕教科書業者以合理使用為由,利用本單位拍攝完成之影片作為教材,大量壓製影片供教師使用?

發表日期: 2008-01-23, 點閱數: 2,554 , 加入收藏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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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能否成立,如有爭議,應由法院判斷。

本單位目前從事西藏珍藏語音數位化工作,這批西藏語音的錄音檔當初是在美國錄製。依據美國法規,著作權消滅期間為「若干年」後,而我國規定為著作人死亡後50年。若這位被錄音人已過世,且本單位並未取得其授權,請問是否應該依據美國或我國的規定,判別其著作權是否已經消滅?

發表日期: 2008-01-23, 點閱數: 3,942 , 加入收藏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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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屬於語文著作,當演講內容被錄音後,其著作權乃歸屬於演講者。保護年限涉及跨國保護的問題,演講者死亡後多少年,其著作權方可消滅?理論上,美國對於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為終生加上70年,而我國則是終生加上50年。這種情況已超出臺灣保護的年限,根據國民待遇原則,我方對於美國的國民相當於我國國民的保護。故,在臺灣我方只能給予終生加上50年的待遇。第二面向,假使該著作在美國已不受著作權保護,即使臺灣的著作權法認定其受保護,仍不予保護。

本單位欲將一批日文報紙剪報進行數位化,且這批日文報紙的時間在我國加入TRIPS前,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是否即未有著作權問題?

發表日期: 2008-01-23, 點閱數: 3,297 , 加入收藏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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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國加入WTO後採用回溯保護,故之前的日文剪報、著作同樣受著作權法保護,並依「國民待遇原則」判斷。剪報的著作權歸屬可分兩部分:一為報社或報社記者所有、二為讀者投稿。第一種情況,依國民待遇原則以公開發表後50年止,參考報紙的日期往後推50年計算。而讀者投稿的部分,若無授權,建議暫不公開。而圖書館依著作權法48條可重製、保存該資料,故可暫不公開而保存在圖書館內。

 

2. 在提出數位典藏計畫前,建議先釐清檔案資料的著作權問題,以免造成侵權。如果數位化單位是圖書館,尚可依著作權法48條進行重製、保存工作。若是其它單位,未經授權而進行數位化則不免造成侵權的情形。如果因此無法公開而不能結案,建議與國科會溝通,變更計畫結案方式。並且在計畫人員中,聘請具備智慧財產權背景的人員,方能讓計畫進行更為順利。

本單位收藏許多經公務移轉而來的老照片,且當初移轉時,我國著作權法尚未有公開傳輸權的規定,請問現在可將這批老照片放在網路上嗎?假使這批照片拍攝時間已超過五十年,是否能向使用方要求付費?

發表日期: 2008-01-23, 點閱數: 3,067 , 加入收藏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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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務移轉照片,或可解釋為,使單位取得照片所有之權利。因此,原單位得主張之權利,貴單位可以主張。原單位不得主張之權利,貴單位仍不得主張。

 

2. 所以要進一步判斷,原單位當初是否已享有完整之著作財產權。如原單位為著作財產權人,則新增之公開傳輸權,亦歸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從而貴單位也得行使。若原單位並非著作財產權人,則新增之權利,是否得由貴單位主張,必須個案依據當初創作時的約定與情況來認定,無法在此一概而論。

 

3. 假使這個資料已不受著作財產權保護,而對方欲使用時,基於單位對於著作物享有所有權,可要求想接觸該著作物的人,必須付費。但並非以著作權為請求費用之依據,否則契約效力可能會在日後產生爭議。

本單位收藏一批由著作人贈送之書畫,但贈送行為發生的時間久遠,目前不知著作人或其遺產繼承人身在何處,請問如何取得著作財產權之讓與或授權?

發表日期: 2008-01-23, 點閱數: 3,048 , 加入收藏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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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著作權法尚未針對孤兒著作有特別的立法,不過,已經有納入修法考量。未修法前,也只能夠儘量透過既有的資訊瞭解真正的著作財產權人為何,並取得合法授權。

本單位支付稿費請研究人員或學者幫我們撰寫資料庫的照片說明,以及網頁文案,那麼其完成之文字,是歸屬於計畫執行單位,還是文字撰寫者?

發表日期: 2008-01-23, 點閱數: 2,730 , 加入收藏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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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契約決定,未約定時,視該研究人員、學者為受雇人或受聘人而分別依著作權法第11條及第12條處理。在本案中,該研究人員、學者應為受聘人(承擔未完稿無法領取稿費的經濟風險),則此時依據著作權法第12條的規定,未約定時以受聘人即該研究人員、學者為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但單位為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