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與保護的平衡—談影片內容保護機制

  數位典藏計畫的目標之一,便是讓大眾以非商業之手段,使用重要文化資產的相關內容。以影片為例,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中的動物與植物研究機構,所拍攝的生態影片,很重要的功能是作為教育學習使用,在這無私的開放精神下,仍難免會被不肖人士,未經製作單位或個人同意,直接竊取當作自己的成果,這的確讓人很灰心,但若為了少數人的行為,加強數位內容的保護,使得多數使用者瀏覽不易,這又會失去了推廣的意義。

     在2003年,中央研究院資訊所與Creative Commons合作,開始了台灣「創用CC」計畫。「創用 CC」授權條款以著作權法為基礎,適用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所有作品,也因此影片也包含其中。「創用 CC」可選擇單位與個人所需的授權條款,這些授權內容便可要求他人依單位或個人指定的方式行使著作權,例如「創用 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2.5 台灣」授權條款(圖五),他人可重製、散布、展示這部影片,但必需標示製作的單位或個人,不得用於商業性質,且不可改變、轉變或改作這部影片。這樣的授權方式,不但達到教育推廣的目的,也可保留自身著作的權利。

 

 

圖五、採用CC條款的網頁顯示標示

      此外,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所自由軟體鑄造廠,也發展一套影音浮水印技術,可在MPEG-1與MPEG-2的影片中,加入文字或圖片的顯性浮水印,也是一種標示著作權利的方式,缺點就是這些文字或圖片嵌在畫面上,可能造成觀看上的不便。 

      不過「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總會有人很喜歡破解這些防護措施,來滿足自己的虛榮心,也因此各種對於影片的保護,也只是防君子不妨小人,但在此仍建議加上其中一種版權註記,多一道防護,也是可以藉此維護自己與大眾觀看的權利。


參考資料
1 http://creativecommons.org/
2 http://creativecommons.org.tw/
3 我國的著作權法,將著作分為「語言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以及「電腦程式」等十類,以此為基礎,另有「衍生著作」、「編輯著作」與「表演著作」三類。
4 影片浮水印加入軟體(可下載使用),http://rt.openfoundry.org/Foundry/Project/?Queue=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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