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上的約定.歷史的追尋
紙上的約定是否就是權利永恆的象徵?契約在當事人立契時是法律文件,保障買方的權利。同一標的物再一次買賣時,另一張契約取代了舊契的地位;時間久了,它成了沒有法律作用的文書,於是變成古董家收藏的對象,變成歷史學研究的史料。
昔日的契約文書
早期,契約文書提供台灣民間社會一種維繫個人、家族、族群間關係的憑據,文書效力包含權威隸屬、生活救濟、政治象徵等。以現代的法律觀點來看,早期契約內容屬於不成文規範,必須經過時間、傳統習俗、經驗的累積以及雙方和諧與共識下,逐漸建立一套專屬於民間社會運行的法律原則與管理機制[1],而流傳下來的契約文書內容,有些則成為政府日後執行政策的依據。[2]
土地契約在過去台灣的民間社會裡扮演重要的角色。土地契約的發展「以土地權利之移轉為中心,隨著頻繁的租佃分化、家族分產、以及政府的徵稅、清丈行為,呈現倍數成長的姿態。」[3]如要全面追溯過去的歷史脈絡,會需要一份完整的土地契約,包括三個主要契約文件,分別是「墾照」[4]、「賣契」、「契尾」[5]。日治時期以前,政府對於地籍資訊無法完全有效的掌握,也無法提供具有公信力的證明。所以,在沒有正式的法律管道申請土地權利證明書的情況下,當土地所有權變更或進行交易時,「賣契」就成為民間土地契約裡重要的土地權利轉移證明。官方所核發的「契尾」雖可提供契約更多保證,但登記時所需繳納的稅金與交通費,對人民百姓而言又是另一筆開銷。加上官方通常不強制立契約者繳納契稅,取得契尾。所以大部分土地所有權人並不會特別到官府繳納契稅,也因此「賣契」往往是契約效力的唯一憑證,角色更顯重要。
日治時期,執政者借由民間社會留存的大量契約文書來判別土地權利關係,作為建立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參考。經歷日人對台建設,政府完成可靠的地籍系統後並採取登記制度,土地契約文書關鍵性的存在與證明效力,便逐漸成為歷史。[6]
圖書、文書、古文書、古文書學
什麼是古文書?圖書、文書、古文書、古文書學,這幾個觀念釐清,就能大概瞭解古文書。首先談圖書。圖書一定是經過印刷和裝訂的,要有一定頁數才算是圖書。而文書分為公文書與私文書。從公家機構發出去的,或者與公家機構往來的,就是公文書;私人之間往來的,就稱為私文書。從這裡可以知道圖書與文書很大的不同點就是有沒有特定的對象。圖書沒有特定對象,可以給任何人看;文書則是一個特定的甲給一個特定的乙,為了某一個特定的事情
第二個談古文書。在台灣它們的差別在那裡?在日本,明治以前的,德川幕府時代的,大致是西元1900年以前的文書就稱為「古文書」,1900年以後的稱為「文書」。也就是依賴時間久遠來分別,因為近代文書可能有法律作用,要超過一定的時間,才會喪失法律效力。
古文書產生的過程為何?又是誰擁有這些文書?舉例來說,你賣田地給我,你要寫一張契約給我,我所有權利的保障就是在這張契約。我如果這張契約燒掉了、遺失了,我的權利就沒有保障了。而「契尾」就是向政府納稅、登記的證據。原本是雙聯單,存根聯留在政府處,另一聯給買方,上面有「契尾」兩個字,你要把它粘在原來的契約後面,所以它正是「契約的尾巴」。實際上,要取得契尾所納的契稅很重是3%,即買價100兩,契稅3兩。所以很少人去納這個稅,實際上登記的很少。
日治時期以後這個制度就改變成登記制,也就是買方一定要去政府做登記,取得政府的所有權狀,才算擁有這個土地的權利。這點跟清朝時候不同,清朝時只要擁有這個買賣契約即可。研究古文書的學問,日本學界稱為古文書學。在中國就是金石學、簡牘學。日人所編的《亞細亞歷史辭典》中,將中國人的古文書學範圍包含有甲骨文、漢簡,新疆所發現的文書及明清檔案。
到這裡,大家可以有一個概念了。我們今天在台灣大概就是把古文書範圍定在這些往來的文書,主要就是買賣的契約書,這樣範圍就太狹小了,我們的觀念要再更開闊一點。
這裡還有幾個名詞:一個就是檔案,一個就是手稿,文書、檔案、手稿,這三個有不同的地方,有重疊的地方。像文書的法律效力過去了它就變成檔案,所以故宮的那些是檔案,那個已經沒有法律效力了。常代的文書,它有法律效力,它就不是檔案,它還是文書。手稿就是私人寫的這個東西,這個有的它會變成文書,久了它也可以歸為檔案。而這三類,最後都變成文獻,也都是研究歷史的很好的材料,都是第一手、最重要的史料。
提到契約,契約的源流當然是從中國來的,中國移民從福建、廣東把它帶到台灣來所以如果追究契約的源頭,就會追溯到它在中國的發展。現存留最早的契約是周朝鑿刻在金石、銅器上面的文字;現存最早的契尾則是唐代後期所發現;到了宋代,政府規定人民要把納稅的證明黏貼在契約的後面,所以宋代就開始正式落實契尾。另外,研究者也要比對兩造的權利是否受到合理保障,通常契約對賣方較有利,所以消基會也一直在修訂合理的契約形式,也就是契約的「樣文」、「樣本」。樣文在唐代就已出現,顯示政府當時就注意到這個問題,要求地方官要印樣文提供人民參考;到了宋代,政府大量要求地方官做這件事,成為普遍原則。所以,我們今日看到的契約形制,事實上是幾千年來發展演變的結果。
今日的新價值
土地契約書和其他的民間契約文書的價值之所以不同往昔,是因為它歷經過多次的轉移。經過了歷史的變遷和時間的沉澱,它已失去法律效力,這些紙上的內容成為土地開發史、族群關係史、家族史等領域珍貴的參考資料,有些時候,研究者更能從中挖掘出史料或藝術詮釋的新價值[7]。例如,1912年在南投竹山發生「竹林事件」,許多居民在事件中失去土地,經過將近一世紀的時間,當地居民得以出示自家收藏的土地契約書,取回當時被政府強迫徵收的土地。同樣地,日治時期已有學者著手研究的「新港文書」[8],除了讓今日的人們有線索得以窺探當時新港社原住民的生活,瞭解荷蘭人及漢人所帶給他們的衝擊與影響,更重要的是,我們可以從更多不同的角度及層面來了解這塊土地過去的點點滴滴。此外,古文書上的關防、印記、原住民手印、羅馬拼音的文字書寫,皆是今日古物觀賞者、收藏家、古董商及研究者認為有多元價值的收藏品。
基於相同的理念,任職於逢甲大學歷史與文物研究所的陳哲三教授透過授權複製、採購、捐贈,或與民間收藏家和學術機構合作的方式,有系統的收集中部地區的古文書,並以史料性質[9]、區域拓墾史[10]、家族史[11]、社會生活史及經濟金融史[12]等面向來做分類研究[13]。陳教授指出,契約本身有著不容忽視的研究價值,以家族性的「上手契」為例,若是能將墾地、多手買賣到後代子孫留存的完整契約收集起來,除了能從中瞭解該家族及該地區的歷史,也有助於比對不同政府時期土地制度變更的情況。
數位典藏:古文書的新生命
由於古契約文書多流散於國內外各地,加上並非所有的紙張都禁得起一再翻閱的消耗,透過線上資料庫,不但可以節省研究者的時間,且讓古文書在受到完善保存的前提下,擁有更多展示的機會,讓更多對於古契約文書有興趣的人可以透過網路搜尋的方式,快速、直接地獲得相關的資訊。「中部地區民間契約文書數位典藏計畫」主持人陳哲三和胡志佳教授,帶領其專業團隊於2008年開始著手數位化的工作,期待讓具有研究價值的民間古契約文書在完全消失前,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存與曝光,尤其是有完整歷史紀錄的家族性契約。
數位典藏並非只是進行掃描而已,一一檢視古契約的保存狀況,是數位化流程中的首要工作。早期民間契約文書與今日契約文件尺寸比起來,大了許多,過去人們為了方便收藏,通常會將文件摺疊後存放於盒子裡,然而台灣氣候高溫潮濕,紙張因此十分容易受潮發霉或受蟲蝕。已受潮或蟲蛀的紙張在移動的過程中不但容易碎裂,紙張皺摺的部分也會影響掃描品質。因此,較脆弱易損的古文書,在掃描前需先進行裱褙。
然而並非所有的古文書都可以進行裱褙的工作,最大的原因是古文書價值不菲,礙於計畫經費限制,無法一一收藏,所以陳教授常常透過私交向私人收藏家以授權的方式進行數位化工作。為了尊重原收藏者,陳教授嚴守不對原件做任何改變的原則,也增加了數位工作的挑戰性。另一個挑戰是,為了在預算範圍內使影像品質達到典藏標準,計畫人員需時常往返於台灣文獻館與逢甲大學之間,借用文獻館專業大圖掃描儀器進行古文書數位化工作。[14]
這些辛勤的付出,除了希望在「古文書數位典藏資料庫」[15]中展示古文書完整的影像之外,工作團隊也將文書的內容轉成文字檔,讓使用者在閱讀和應用都更方便。同時,考慮到使用者的不同需求,這些文字檔還分別以加註標點釋文及原文兩種版本呈現。這些文字轉檔及句讀的工作,每一筆都由學生與老師共同完成,除了達到正確性,學生也有機會累積實作的經驗,並透過數位典藏的工作來激發學習動力。目前「古文書數位典藏資料庫」件數累積為1030件,透過檢索,使用者可以查閱相同類型的契約文書,或是相同時期的檔案,而且可以下載使用,是一個開放而且便利的資料庫。
陳教授說,未來計畫團隊將會致力於整合台灣各地古文書數位化的成果,對於使用者來說,這是十分值得期待的橫向連結。除了增加查詢的效率、豐厚資料庫的質量之外,也能吸引更多人對於古文書的關注,進一步對古文書背後所蘊藏的歷史、文化、文學、書法等價值產生興趣。
註1.邱正略,〈從古文書看台灣人的婚姻、收養關係〉,《台灣古文書學會會訊》,第二期(2008),頁44。
註2.李文良,〈契約文書與台灣史研究——以清代彰化縣萬丹坑隘的成立為例〉,《台灣古文書學會會訊》,第五期 (2009),頁5。
註3. 同註2。
註4.「墾照」指的是向官府申請合法掌管土地開墾權力的許可文件,類似於今日的「所有權狀」,而申請者(又稱墾首)大多是有錢有勢的富豪。
註5.「契尾」是附加於契約文書後,官方所核發的納稅憑證。
註6. 同註2,頁5。
註7.楊惠仙,〈戰後台灣古文書專書超級比一比〉,《台灣古文書學會會訊》,創刊號 (2007),頁16。
註8.西拉雅族時常透過羅馬字母,書寫並紀錄與漢人進行土地租借、買賣、金錢借貸等交涉活動。
註9.清代至日治時期,民間處理權利義務關係時所留下的文件,如:土地財產買賣、胎典契約;丈量、納稅的執照完單證明;招婚、贅婿的人事契約。
註10.主要為中部地區平埔族「岸裡大社」。
註11.主要為南投陳家與彰化賴家的文書。
註12.主要為杜賣契和丈單。
註13.吳憶雯、張宏欣,〈逢甲大學典藏民間古文書之現況及發展〉,《第二屆台灣古文書與歷史研究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2008),頁310。
註14.同註11,頁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