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臺灣的政治與社會發展(1684~1858)
文/張素玢
臺灣師範大學臺灣史研究所副教授
鄭克塽降清以後,清廷對臺灣的棄留問題,意見不一。多數的人主張放棄臺灣,這派主張以康熙皇帝為首,他認為臺灣是孤懸海外的彈丸之地,一來統治不易,二來收不收入版圖對大清帝國也沒多大影響,主張放棄臺灣,並將漢人遷回中國大陸。施琅則強烈反對放棄臺灣,因為臺灣土地富饒,而且對中國東南海防非常重要,力主保留。最後康熙皇帝在國防、經濟、人民等因素多方考量之下,態度轉變,接受施琅的主張,在1684年(康熙二十三年)將臺灣正式納入中國版圖。
貳、行政體系的建立
在1888年(光緒十四年)臺灣建省以前隸屬福建省,在省之下為分巡臺灣廈門兵備道(後改為臺灣道),道下設臺灣府,府下再設縣、廳,臺灣鎮總兵掌管全臺防務。由於臺灣遠隔重洋,為監督文武官員,在雍正、乾隆年間設置「巡視臺灣監察御史」,又設有「理番同知」,作為管理熟番的專責機構。清代大致將臺灣的原住民分為熟番與生番,向朝廷納稅、服勞役者為熟番,反之則為生番。為使漢人和生番有所區隔,清廷劃定番界,漢人不得進入,番界外也非清國統治區域,所以地圖上清的領土只有臺灣的西部。
清初設一府三縣:臺灣府,下轄臺灣、諸羅、鳳山三縣,各縣所轄區域甚廣,往往鞭長莫及,控制不易,時而發生民變與械鬥。朱一貴事件後,清廷於1723年(雍正元年)在諸羅縣北部增設彰化縣及淡水廳(今大甲溪以北),加強治理北臺灣。1727年(雍正五年),以澎湖為全臺門戶,地位重要,改設澎湖廳;1812年(嘉慶十七年),今天的宜蘭地區因漢人移墾日多,又常受海盜侵擾,所以增設噶瑪蘭廳。
參、初期的治臺措施
清廷雖將臺灣納入版圖,不過其考量主要為了防止其他勢力進入臺灣而威脅到大清帝國。而且不信任原本住在臺灣的人民,所以採取「為防臺而治臺」的消極態度,訂下種種防範措施:
1.駐臺官吏任期為三年,而且不能攜帶家眷。
2.駐臺軍隊採「班兵制」,從中國各地抽調合併成軍,臨時派令統領,官兵家眷也不得隨軍來臺,三年期滿就調回福建本營,由另一批士兵輪換來臺。
3.不准臺灣建築城垣,以免成為亂黨的堡壘,因此臺灣初期的城都是竹城,直到朱一貴事件(1721)後,臺灣府才建木柵,林爽文事件(1786)後,臺灣才開始有磚城。
此外,也規定不許漢人進入山地,採取漢番隔離政策,以及限制生鐵與鐵器輸入臺灣,防止人民私鑄及私藏武器等。
肆、渡臺禁令
在消極政策下,清廷惟恐臺灣成為盜匪窩藏之處,下令將沒有妻室產業者,或是犯徒罪(註一)以上的人,皆遷回中國內地。另外對有意來臺者嚴格限制,包括:
1.嚴禁無照渡臺,須先在原籍地申請渡航許可證,方可渡臺。
2.渡臺者一律不准攜帶家眷,已經來到臺灣的人,也不准將家眷接來。
渡臺禁令對臺灣社會影響很大;清朝治臺初期,漢人被迫回中國原籍者約有十多萬人,約占在臺漢人的一半,造成「人去業荒」現象。其次是形成嚴重的社會問題:第一、由於渡臺禁令禁止人民攜家帶眷,造成男女人口比例失衡。當時有句俗諺:「一個某(妻),卡贏三個天公祖。」反應出娶妻不易,因此造成後來婚嫁重視聘金及童養媳的現象。第二、造成平埔族人口逐漸減少。由於在臺灣的漢人女子人數甚少,許多漢人男子娶平埔族女子為妻,造成平埔族人口日漸減少,臺灣俗諺「有唐山公,無唐山媽」,即是說明漢人與平埔族通婚的現象。第三、許多單身無業的男子(俗稱羅漢腳)充斥,游手好閒,危及社會治安。
儘管清廷嚴防人民渡臺,但是山多田少的閩、粵民眾,仍排除萬難偷渡來臺,因此清廷曾數度放寬禁令,允許家眷來臺,但仍嚴禁無照者,所以偷渡之風無法遏止。
伍、土地拓墾
拓墾方式
漢人來到臺灣,主要從事農業開墾,其拓墾方式先由「墾首」或「墾戶」,向官府申請開墾執照,或是向原住民取得土地或耕作土地的權利,經官府核准後,招募眾人拓墾荒地。墾戶向官府申請拓墾的土地面積通常都很大,於是將土地劃成多份,再招徠佃戶開墾。佃戶向墾戶繳一定的地租,稱為「大租」,佃戶又可招徠佃農替他耕種,佃農繳給佃戶的地租稱為「小租」。墾首或墾戶因收取大租,稱為大租戶,土地墾成向官府納正供(繳稅)以後,墾戶(大租戶)就取得土地所有權而稱「業戶」,又稱業主、田主。因此,清代臺灣的土地制度有所謂大小租問題,即「一田二主」制。如果是向原住民取得土地耕作權者,則交給原住民地主的租穀或財貨稱為「番大租」。(參考租佃關係示意圖)
拓墾區域
臺灣的土地開發呈現「由南而北,先西後東」的現象,由原來的府治(今臺南市)一帶為中心逐漸向北延伸,越過斗六門(今雲林縣斗六)、半線(今彰化)、竹塹(今新竹),漸次開墾。
臺灣西部平原本為平埔各社的生活空間與領域,隨著漢人移民漸多,原住民的空間日益受到擠壓,清廷為避免漢番衝突,或發生番變,對生番地採取封山隔絕政策,劃定土牛紅線(或稱土牛溝),嚴禁漢人越界入山開墾。原本禁止漢人承租的熟番地,於1724年(雍正二年)開放漢人承墾。但是漢番的土地所有權觀念不同,漢人強調土地私有制,原住民認為土地是公共財,所以漢人常用各種狡詐、欺騙及強占的方式,逐漸侵墾原住民土地。
西部平原的開發,在康熙末年大致已呈現飽和狀態,十八世紀初「陳賴章」墾號就已拓墾臺北盆地。陳賴章墾號是由泉州人戴岐伯、陳逢春、賴永和、陳天章所組成。平原開發飽和後,移民再向丘陵地及內山推進。例如十八世紀末,吳沙(1731-1798)入墾蘭陽平原;「金廣福」位於新竹北埔,創建於道光年間,是當時廣東及福建移民開墾內山之辦事處。
水利開發
清代的土地拓墾通常是伴隨著水利開發而發展。水利開發後,稻米一年可二熟甚至三熟,單位面積的生產量提高;同時,可以抽取水租,水租的租率通常每甲約三至四石。清代臺灣水利的開發,與土地拓墾趨勢一致,大致上呈現由南而北,由西而東;由平原、丘陵而至邊區的趨勢。以民間投資經營為主,則是另一特色,最能反映臺灣漢人的企業精神。清代的水利設施中,以彰化平原的八堡圳、臺中盆地的貓霧拺圳、臺北盆地的瑠公圳、鳳山平原的曹公圳四者最具代表。
陸、動盪的社會
漢人移民來自閩粵沿海各地。來臺之後,由於生活習慣及身分認同上的差異,加上土地的競爭及利害的衝突,各人群間經常發生以祖籍為分類意識的集體爭鬥,謂之「分類械鬥」。頻繁的分類械鬥,顯示臺灣為一個不穩定的社會。分類械鬥發生的原因,大抵可歸納為三種。一是經濟性因素:移墾社會的生存競爭激烈,移民常為爭奪田地、水源、工作,發生結黨私鬥。二是社會性因素:當時臺灣社會游民人數不少,再加上籍貫及語言之差異、生活習性之不同,常因細故釀成大禍。三是政治性因素:由於行政區域遼闊,官府的控制力不足,易使多事之徒有僥倖行險之心,加上官員貪贓枉法,民間遇事容易私鬥了斷。
除了分類械鬥之外,清代的臺灣社會也被視為「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亂」的民變頻繁之地。苛稅的徵收、經濟的剝削、腐敗官吏的不當措施、班兵的戰力薄弱,再加上游民及祕密會黨的鋌而走險,造成民變頻仍,使不穩定的社會秩序更加惡化。其中大規模的民變共有三次,分別是1721年(康熙六十年)的朱一貴事件、1786年(乾隆五十一年)的林爽文事件及1862年(同治元年)的戴潮春事件。
1684年清廷將臺灣正式納入版圖建立行政體系,不過清初採取消極治臺的政策,開發的力量主要來自民間,臺灣呈現典型的邊區拓墾社會,包括男女比例不均,爭水爭地的糾紛不斷,不同族群的摩擦頻繁,民間與官方的對抗時而有之,在動盪的社會狀況下,清代的臺灣卻也有其積極進取的一面。臺灣的肥沃的土地吸引了大量的漢人渡海來臺從事農業開墾,也經營投資水利興築,使臺灣的開發相當迅速,富饒的農業生產更帶動了商業的活動。至於貿易從臺灣、大陸之間拓展到國際市場則要到1860年臺灣開港以後。
註一
徒罪
「徒罪」是清代五種刑法之一,分為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