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典藏立法規劃協調會會議摘要

內容發展分項計畫/林淑惠 94.9

  1. 數位典藏沿用科技基本法,毋須再建立新法。(國科會、數典計畫立場)
  2. 如以科技計畫補助經費進行數位化工作,則適用於科技基本法。
  3. 如藏品委託其他單位技術進行數位化,而該數位化檔案之copy right 由典藏單位和技術單位自行協商訂定。
  4. 如要設立統一投權機關,授權的程度為何?應列為考量要點。如成立是要以授權機關的名義還是數位典藏名義授權?
  5. 國圖有一批文物並非擁有所有的著作權,如借由數位典藏公開在網路上,恐會引起部份著作權人之異議,所以目前採用無償授權方式。建議可以整合統一授權窗口或機制,以協助各單位解決。
  6. 若在合理使用範圍內(如非商業使用等)不需授權金,則合理使用範圍為何?
  7. 文建會現執行之國家文化資料庫與國科會的數位典藏分別建立在二種不同的法津上,在日後執行上可能會造成困擾。
  8. 授權標準建議由主管機關訂定原則性規範,由各單位視各自情況自行訂定相關內容,並請主管機關核備或備查即可,以增加彈性作業。
  9. 民間單位在數位典藏單位進行應用合作時,建議由典藏單位先行取得授權,避免讓業界在合作時產生更多後遺症。
  10. 有關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主要視典藏品內容之價值性為主,若典藏品本身價值性夠高,而採取高授權金之專屬授權,對於尋求對外廠商合作應不會造成太大問題。
  11. 應將授權資訊完全公開,才使得民間有管道得知合作消息,以利推廣數位典藏。
  12. 聯合目錄應建置在屬於官方支持,但不代表官方的網站,將文建會和數位典藏共同建構在同一個基礎上,有利於日後在對國外推廣時,有一整體的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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