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數位化著作權問題—以「葉榮鐘全集、文書及文庫數位資料館」計畫為例

內容發展分項計畫/李姿穎

 

一、計畫簡介

 

  清華大學圖書館自93年度起,開始執行葉榮鐘全集、文書及文庫數位資料館」計畫。葉榮鐘先生(1900-1978),彰化鹿港人,字少奇,號凡夫,筆名奇、掃雲、擎雲、一葉、葉天籟等。自幼學習古典漢文,1918年赴日留學,故而學貫中日熟悉新舊文學。長期擔任林獻堂先生的秘書,關懷臺灣民族運動的發展、社會文化、風土民情等,都能從其著述、文稿、剪報等內容,了解葉榮鐘先生對時事的觀點及其犀利評論。

 

  身為橫跨二次戰前及戰後臺灣傑出知識份子,以行動及著作見證參與臺灣在民族、社會、政治運動之發展。生前遺留豐富之文件、書信、手稿、藏書、出版文章等,初估近500萬字,乃充份具備當代第一手史料的珍藏及學術研究之價值。此批史料於92年9月間,由家屬全數捐贈予清大圖書館典藏,並於93年5月清大圖書館以「葉榮鐘全集、文書及文庫數位資料館之建置」計畫,獲國科會資助進行數位典藏工作。

 

二、基本著作權概念釐清:

 

  此計畫數位化物件以平面化的文件紙本為大宗,故多採用掃瞄之方式進行數位化。若從文件屬性區分,眾多的剪報、書信、筆記、雜記、藏書、出版文章、照片等,其中未經由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有所爭議的文件類型有以下幾種:

 

  (一)剪報:葉榮鐘先生長期蒐集相關報導,並剪輯、注釋成冊。由資料的註記、挑選能觀察葉氏對於時事的觀察重點,及個人的評論。然而,剪報內容又可分為二種。(1)新聞性的報導:此部分並非個人創意的表達,故無涉及著作權所保護之範圍。(2)記者撰寫或讀者投稿文章:扣除新聞性的報導之外,其它文章類型的著作權歸屬則分為:1、著作權屬於報社或記者:必須依記者與報社間的約定決定著作權人。若雙方間無明確約定,則按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著作權屬於受雇人,著作財產權屬於雇用人。2、著作權歸屬於投稿者:若文章並非葉氏所投稿之文章,則其著作權應屬於投稿者。

 

  (二)書信:信件往來部分為師友致葉氏的書信,及其它相關書信。書信的著作權乃屬於撰寫者,非葉氏所撰寫者,未取得正式授權不宜公開。

 

  (三)筆記雜記:在筆記、雜記中的資料,多為葉氏所撰寫並無著作權問題。但相關詩抄、通訊錄等內容,則涉及著作權及個人隱私的問題。

 

  因此,檔案內容在數位化後,必須對外界公開則面臨相關著作權問題。然而上述資料在取得授權方面,則有許多困難之處。

 

  (一)著作權人不明:葉氏長期所蒐集之剪報、筆記或書信等,從資料中無法得知著作權人卒年資料,或根本不知著作權人為何。以剪報類為例,即多達2000篇的文章需考察、聯繫著作權人。而著作權人不可考,或僅知筆名的狀況無法逐一克服。故此種著作權人不明的情況,無從判斷著作權利是否已超過保護年限,及取得授權,則面臨須數十年或更久之後,方可線上公開之窘境。

 

  (二)無法確定著作權歸屬:除卻剪報文件外,其它著作權人不明之文件,尚須逐一尋找著作權人授權。而剪報類文件則可從其發行的報社溯源,為一條尋找著作權人的線索。然葉氏剪報的內容來源分布於臺灣、中國、美國、日本等處多達58家的報社,計畫人員仍面臨許多報社找不到聯繫方式的情況。

 

三、解決方式:

 

  「葉榮鐘全集、文書及文庫數位資料館」計畫,主要期望將此批台灣近代史研究相當重要的史料數位化,並建立檢索資料庫系統供學術研究、教育等非營利目的所使用。然此公開非營利用途之目的,未必能符合文章著作權人之利益。而尚有眾多無從考察著作權人的著作,若未經授權而公開,即使主張「合理使用」則仍無法完全避免法律訴訟的風險。故成為未來「個人資料-私家文書」數位典藏後欲公開資料時,無可免除的困難所在。

 

  經著作權議題相關學者與專家之建議,除卻新聞報導性質之文章,尚未確定著作權利已消失,或已取得著作權人授權之文章,皆不宜於網際網路公開。應與計畫主管單位進行溝通協調,說明著作權問題之影響層面。而計畫執行單位-清華大學圖書館尚能採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第二項: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可將尚未取得授權的資料,典藏於圖書館內,暫不對外公開。

 

  而此計畫執行中,面臨之著作權人不明及找不到著作權人的問題,乃國際間日益重視的「孤兒著作(orphan works)」議題。指仍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卻難以或無法與著作權人取得聯繫,並洽談授權利用之情形。美國著作權局、加拿大、英國、香港等國,皆對此種找不到著作權人,亦無人出面主張著作權的著作,開始提出解決的辦法。主要原因為,孤兒著作多為已缺乏經濟價值,而若按著作權法則過度限縮大眾使用的權益,故陸續展開「孤兒著作」議題之修法。利用者若經過合理的努力,無法找到著作權人且不能確定著作權保護期間是否屆滿,則該利用行為並不構成侵權。我國對於「孤兒著作」問題自然不應排除於著作權法之外,應該持續觀察國外的案例,並研究國內此種問題產生背景,方能解決此問題。因此,在現行著作權法的規範下,使用者未經授權利用此類著作,仍無法排除法律訴訟的風險。

 

參考網站:

葉榮鐘全集、文書及文庫數位資料館http://140.114.72.37/jcy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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